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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广州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采购需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采购需求一、采购预算(最高限价)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2152万元。二、资格要求(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二)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三)本项目只接受在副省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保险公司(含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投标。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投标的,须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同意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四)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五)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7- 采购人需求一、项目概况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广州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7〕67号)精神,结合广州市实际,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6号)。根据文件规定,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委托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中标人作为受委托人,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及合同条款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合同严格规定中标人参与服务管理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委托人同时建立健全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通过绩效考评机制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二、委托业务及经费来源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分别为长期护理需求鉴定评估及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工作。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鉴定评估工作委托业务费用对应鉴定评估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列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工作委托业务费用对应待遇经办工作经费,由行政事业经费-7- 列支。委托业务由4个中标人承办,总费用合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152万元,平均每位中标人承办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的总费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38万元。三、委托业务经费支出及划拨方式(一)鉴定评估费是指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的专项用于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参保人员实施长期护理需求鉴定评估的相关费用,发生支出严格按规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待遇经办工作经费661万元在采购人的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2018年安排支出350万元,2019年安排支出剩余未支付金额)。(二)采购人收到中标方委托业务费用发票(鉴定评估费及待遇经办工作经费需分别开具2张发票,付款单位名称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鉴定评估费“经营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鉴定评估费”,待遇经办工作经费发票“经营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服务费”)及相关申报资料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拨付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费用至中标方。市劳鉴中心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鉴定评估费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须由中标人负责人签名及盖章后向采购人申报,采购人按规定拨付。四、服务期限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共17个月。五、委托业务服务内容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委托其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中标人严格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各项工作。委托业务服务内容主要分为鉴定评估工作及待遇经办工作两方面。-7- (一)鉴定评估工作业务范围中标人及其长期护理保险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长护险专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如下工作:1.评估经办工作:负责审核鉴定评估申请资料,安排鉴定评估计划,抽取并联系鉴定评估、评审专家,安排车辆及人员协助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录入评估、评审意见,制作并送达鉴定评估结论书,整理扫描归档鉴定评估业务资料。2.复查复评工作:负责完成受市劳鉴中心委托开展的评审复核、复查评估以及重点疑难案例的评估工作。3.评估监督工作:负责对鉴定评估结果进行监督核查。4.费用申报工作:负责申报鉴定评估费。5.其他工作: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鉴定评估业务咨询与答疑,鉴定评估结论争议处理,组织专家对长护定点机构初评人员进行鉴定评估业务培训,对鉴定评估案件内容进行统计分析等工作。(二)待遇经办工作业务范围中标人及其长护险专员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如下工作:1.监督稽核工作: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巡查,对长护定点机构护理人员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的身份及失能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专项稽核工作及年度考评工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或待遇享受人员违规情况处理工作。2.新增定点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长护定点机构相关协议管理办法开展新增机构准入工作。3.跟踪回访工作: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对-7-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代理人)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4.其他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宣传指引工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政策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协助完成相关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六、委托业务区域划分业务片区主要依据服务能力、业务强度及服务半径等三大原则进行划分,按广州市各行政区的养老机构床位数、首批长护定点机构(居家护理机构除外)数量及地域面积等相关类同性指标数据,将11个行政区划分为三个档次。荔湾区、白云区属于第1档次,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属于第2档次,增城区、花都区、从化区属于第3档次(见下表)。委托经办片区划分类同性指标数据汇总表序号行政区类同性指标档次养老机构床位数(张)首批长护定点机构(居家护理机构除外)数量(家)地域面积(平方公里)1越秀区2019233.8022海珠区3494390.4023荔湾区6384559.1014天河区2351396.3325白云区139495795.7916黄埔区35074484.1727南沙区11681783.8638番禺区33371529.9429增城区144711616.47310花都区17801970.04311从化区49411974.503将不同档次的行政区按照地理位置分布搭配,尽量均衡地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划分成4个片区,每个片区确定1名中标人,共4名中标人-7- 。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依次确定第一片区至第四片区的中标人。如符合专业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为3家,则排名为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同时承办第一片区及第四片区业务。4个片区的划分如下:(一)第一承办片区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二)第二承办片区为:海珠区、南沙区、番禺区;(三)第三承办片区为:天河区、黄埔区、增城区;(四)第四承办片区为:越秀区、荔湾区。享受机构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入住的长护定点机构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业务片区管理,享受居家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建床地址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片区管理。七、委托业务服务要求(一)中标人应成立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制度、人员管理与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并送委托人备案。(二)中标人应保证经费、办公场地、设备的投入,提供开展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必要的办公场所,用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配备开展各项业务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三)中标人应提供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风格统一的用户界面,通过人工操作将评估任务及评估结果通过电子表格导入及导出功能在长期护理保险核心信息系统与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间实现传输。(四)中标人须根据服务参保人员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风险控制和应对,按照中标结果,每个中标人配备不少于39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具有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不少于32名,并保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7- (五)中标人要根据委托人业务需要,聘请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及评审专家参与鉴定评估业务的评估评审工作。(六)中标人要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测,对业务承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汇总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报告。(七)中标人须完成投标时承诺的其他服务。八、对投标人的要求(一)★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2年及以上,具有在广东省开展健康保险经验(以《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及成立日期为准);★投标人2015年以来连续三年未受到当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须提供当地保监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二)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具有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长期护理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三)具备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具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能力;具备必需的办公硬件设备;具有统计分析、测算、精算、决策支持等数据分析能力。(四)可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办公设备设施到位;可于合同生效2个月内完成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九、管理制度制定由委托人和中标人派员共同成立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具体成员名单待招标工作完成后协商决定),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7- 十、考核评估及违约规定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委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中标人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绩效综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长期护理保险委托费用的清算及中标人的退出机制挂钩。十一、中标人退出约束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中标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中途退出。否则委托人不予拨付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且中标人须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违约金按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计算。十二、合同终止机制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经协商一致后可单方面终止合同,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且中标人须按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赔偿:(一)套取、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二)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或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用于其它用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三)经委托人5次以上(含5次)对中标人的违约情形提出书面意见,中标人仍不整改的;(四)其它严重违反《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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