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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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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论文..论文提要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既与传统的民法共同侵权理论密切联系,同时又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在对传统民法共同侵权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对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共同侵权进行了类型化研究,总结了几类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显著特点。通过对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类型化研究,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共同侵权既丰富了传统民法共同侵权理论,同时也向传统民法共同侵权理论提出了挑战,应当在遵循传统民法共同侵权理论的基础上..,认真对待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特殊性。从理论方面说,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作为民法共同侵权的一部分,在某些方面既对传统的共同侵权理论提出了挑战,又丰富
2、和完善着传统的共同侵权理论。但是理论界对于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以及与传统共同侵权的关系基本没有涉及。从审判实务方面说,需要作出共同侵权判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很多,1但是,法官对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探讨和关注的少而又少。2因此,探讨知识产权的共同侵权问题有着强烈的理论和实务上的重要意义。共同侵权的一般理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如何界定共同侵权,法律没有规定。翻开其他国家的民法,大多也都没有对共同侵权作出清晰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数人因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损害的,任何一人均对损害负责
3、。不能确定数关系人中何人因其行为引起损害的,适用相同规定。第840条规定,数人对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共同负责的,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任。日本民法第719条规定,数人因共同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各自连带地负损害赔偿责任。共同行为者谁施加了损害不明时,也各自负担连带责任。法律把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留给了理论家争论和法官决断。对于共同侵权的特征,有的学者归纳为几个方面:(一)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二)数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三)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四)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认为共同
4、侵权行为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十分强调“共同过错”的重要性。3有的学者则将共同侵权归纳为三个特征:(一)主体的复合性;(二)行为的共同性;(三)结果的单一性。4关于共同侵权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观点上。“主观说”认为,只有各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或者说具有“共同过错”,才能构成共同侵权。如各行为人之间并无意思联络,但因为偶然行为竟合,造成同一的损害结果,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客观说”强调只要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构成共同侵权,各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并不重要。客观说的
5、伦理学原则认为,所以要求共同的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受侵害人。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与传统的社会相比,现代社会中的侵害行为变得更加广泛和深刻,现代侵权行为法应当更加关注受害者的权益。“主观说”的法理学基础在于,近代私法把基于人的意思的“行为”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根据的前提,认为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5在司法实践中,各加害人没有意思联络,一般不按照共同侵权处理,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6有少数案例虽然加害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仍然判决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受到广泛讨论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侵权案,原告贾国宇在餐厅就餐时因为被告气雾
6、剂公司的石油汽汽罐和被告北京厨房设备厂的卡式炉都存在问题,发生爆炸,致使原告贾国宇人身受到伤害,法院判决上述两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7有意思联络的数行为人的共同行为,一般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如天津北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市粮食局青羊分局等侵权上诉案。8四川省成都市粮食局青羊分局等五被告在被告仓储公司处将原告的货物提出后进行了分割,法院认定青羊分局等五被告、仓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有的案件数行为人之间虽然有意思联络,却并没认定为共同侵权。如被告甲经过乙的同意将其锅炉存于被告乙的厂区内,原告之子(12岁)在锅炉旁玩耍,被锅炉砸死。法院判决被告甲、乙各自承
7、担责任。9从这些判例来看,共同侵权问题在审判实务中没有认真地受到重视。认定共同侵权出现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主观说和客观说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有强大的支持者,法官根据自己的理论接受背景和知识体系来选择两种理论的一种。如主观说在德国即为通说,10而在日本,客观说为著名法学家我妻荣支持,成为通说。11对司法实务界影响较大的我国台湾地区两种观点也各不相让。第二,即使采用主观说的理论,在判定是否为共同过错方面也存在很大弹性和分歧。共同过错,分为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共同故意歧义较小,可以不予讨论。但何谓共同过失,则不易理解和界定。有学者解释为: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
8、的共同损害后果应该预见或认识,因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致使损害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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