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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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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当·斯密批判社会契约论的法理学意义 亚当斯密(AdamSmith,1723年-1790年)不单是经济学的开山鼻祖,同时也是伟大的思想家,其思想涉及经济学、社会学、修辞学、道德哲学、法学等诸多领域。各个研究领域、各个研究流派的学者都从亚当斯密的学术成果中汲取到了充分的营养。斯密开展学术工作的主要时间是从1751年到1764年,1751年斯密就任格拉斯哥大学逻辑学教授,1752年转任道德哲学教授,讲授道德哲学。根据当时苏格兰道德哲学的一般传统,在那时道德哲学这门科学似乎具有百科全书的性质,它不仅包括伦理学,而且涵盖神学、法学和政治学,而政治学又
2、涉及经济政策和政治经济学的一些内容。 斯密在他的道德哲学课上讲授了自然宗教、伦理、道德情操、司法和政治经济等内容。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当斯密从事学术研究的18世纪,并不存在如同今天这般具体明晰的学科分化,因此以当今的知识谱系分布为标准,亚当斯密的学术研究是跨学科性的,涵盖了当今的政治、法学、经济、文学、哲学等诸学科。 在亚当斯密涉及政治、法律内容的授课中,他一直在竭尽全力地探求从公法到私法、从野蛮时期到文明时代的方法演变过程,并指出法律体系在人类生存和财富积累的过程中的作用,以及相应地如何引起政府和司法的变化和改良。 还涉及到了政府的性
3、质以及政府的发展,宪法、国内法、奴隶制、财产权、法院以及刑事司法等。其他章节则主要讨论了政府的职能(或政策)等。 这些授课内容集中体现了亚当斯密的法律思想。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政府起源及相关问题是亚当斯密政治、法律思想中的重要关切点之一,针对这一问题,亚当斯密对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批判,这些思想在法律哲学上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一、洛克等人对政府起源问题的社会契约论解释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存在着许多证明国家之政治合法性的理论,但最重要和影响最大的是社会契约论。 在泰西思想史的嬗变和演进过程中,契约论思想作为
4、其中的一朵奇葩,其自身在思想史中的呈现谱系也可以称得上是源远流长。作为一种说明政府相关问题的理论思潮,在西方文明的早期发展阶段就已经出现了具备政治哲学属性的契约论思想萌芽,古希腊先哲利科夫伦就指出法律是社会契约,而伊壁鸠鲁也以原子化的个人的安全与幸福为出发点,认为自然的正义是一种彼此有利的协定。 在中世纪神权政治的笼罩之下,契约论也经常被用作基于不同立场的理论武器,在王权与教权的斗争中被广泛使用,而且以阿尔色修斯和苏亚雷斯为代表的天主教和加尔文教的理论家,不仅仅只强调政府契约,而且认为契约观念是双重的。 到了近代以后,随着欧陆文艺复兴、宗教
5、改革以及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新政治秩序的建立,说明国家与政府的起源、运行特质、合法性基础为主要理论特征的社会契约论思潮也由古代形态过渡到近代形态并渐成蔚然大观之势,成为说明国家与政府起源、建立及政治权威理论的主流学说之一。 格劳秀斯认为政制和法权的基础是契约性的,法律是在人民间达成的一般性协定。 而且尤为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格劳秀斯还将契约理论扩展到了不同国家、不同国民的关系中,他认为如果一个外国人与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的臣民达成了一个契约,他就应当受他所居留国家的法律的约束,因为在他居留期间,他有临时性服从所拘留国的法律的义务。主权者以其公共
6、身份所缔结的协约只受自然法所约束。 由此可以看出,格劳秀斯对政制主权者权威起源与人民服从的隐含性理论描述是以其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在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是永恒不可改变的,而且适用于一切国家和一切人民之间,因此自然法也可以被称作万国法。 在他看来,人民对于政府的服从是因为自然正义和理性表明了每一个人服从公共裁判员的公平裁决的必要性和优越性。按照这种逻辑,人人所具有的自然理性使人们意识到,政府的抽象主权是从人民那里移转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格劳秀斯对政府起源和主权者权威的契约论证成是以其通过先验方法证明的唯理性的自然法为逻辑基础的
7、,其逻辑进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先验性、抽象性、永恒性、唯理性的特征。霍布斯则认为,在人的身心自然能力类似的情况下,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 因此在没有权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慑服的地方,人们相处时就不会有快乐存在,人们就会陷入战争状态。在这种人与人之间战争状态的悲惨状况下,人们基于理性的判断,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达成人为的契约。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人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务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8、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成为主权者。 在霍布斯的逻辑进路中,上述使得政府(主权者)得以产生的契约之基础是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霍布斯认为,正是永恒不变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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