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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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构建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摘要:为您提供了关于构建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希望和您一起探讨!本文主要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考量的因素众多,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和新情况,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国际化、程序的专门化或多元化,以及民事诉讼法越来越多地包含新科技因素等等。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宪法化发展趋势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本文主要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

2、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在此前提下,现代民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第二,就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则规定法院独立。公开审判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所公认。第三,就民事诉权而言,国民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

3、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第四,就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而言,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第五,就法院判决而言,逻辑清晰又有说服力的判决是任何忠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判决理由。第六,宪法应就诉讼程序安定性(可预测性)提出要求。诉讼程序可预测性的宪法要求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

4、。【摘要】为您整理了论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阶段的两审终审制度具有减少当事人诉讼,节约审判资源的特点,这一制度在历史上确实发生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国情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法观念或法意识发生了变化,更多的是对司法公正价值的追求。我国审级制度的缺乏已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寻求公正与效率兼容的司法目标势在必行。【关键词】一、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度的由来(一)法律由来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

5、度。四级即我国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级别法院。两审终审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宣告终结的制度。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上述规定。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此对案件管辖、诉讼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度。(二)当时确立两审终审制度的依据一些权威学者认为:我国地域辽阔,多审级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安定。实行两

6、审终审,大部分案件可以在当事人所在辖区内解决,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讼累;也便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二、对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反思我国的国情相比于两审终审制构建之初,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功能的缺陷逐渐凸显出来,并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病:第一,实践中大量民事案件的一审都集中在基层法院,由中级法院担任终审法院。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同时,由于中级法院常靠近案件发生地或为当事人所在地,这样也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第二,由于中级人民法院是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这意味着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可

7、能对我国大多数民事案件行使上诉管辖权,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见解的功能无从发挥。第三,由于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存在先天缺陷,较低级别法院难以取得民众的信任,当不满终审裁判的当事人在寻求正常上诉的渠道被两审终审制堵塞的时候,当对二审判决的不满率甚至高于对一审判决的不满率时,当事人寻求公正的强列愿望就会强行打开另一个出口,大量复审案件便纷纷涌向再审这个特殊的复审程序,于是,再审程序不断地膨胀,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再审程序成为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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