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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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我国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摘要:全面推进节约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对于缓解资源瓶颈制约,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政策是国家鼓励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本文从税收政策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税收优惠,完善税种  我国目前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正面临着资源浪费严重、耕地减少过快、能源供求矛盾突出和污染日益加剧等现实问题。我们应该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运用税收政策,加强土地、水

2、、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走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道路。  一、完善现有税种  1.改革增值税。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达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在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要注意3个问题:一要严格界定和限制优惠范围。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支持节能产品生产应该是当前在技术上节能效果确实非常明显、同时

3、市场占有率又很低的产品。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是帮助其启动市场。二要严格限定优惠时限。节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来认定为节能产品,经过一段时间后很可能变为一般产品,市场随之出现了更新的节能产品。所以,政策的优惠必须有一个时限,不能长期化。三要客观认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效果。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利用其优惠政策除了能影响节能产品的生产外,短期内对最终产品的价格形成以及消费者消费行为引导等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此外,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

4、节增值税。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等政策。在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从公平的角度允许这部分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10%抵扣进项税。给废橡胶利用企业利用废橡胶原料部分增值税由10%改为17%或调整为13%抵扣。  2.调整消费税。一是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

5、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税率等;调整摩托车的消费税政策,降低平均税率,并根据污染情况和销售地区,采取不同税率,鼓励生产、销售无污染的产品和适应农村需要的产品。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优惠政策。比照对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的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将来在实施对达到欧m标准的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时,将节能的要求考虑进去,以引导企业生产节能汽车。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

6、尾气净化装置实行区别对待,以促使消费者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四是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晶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高尔夫球具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

7、,通过价格信号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减排高标准(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对符合低排放的汽车产品给予消费税减收的优惠。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产品减征消费税。  3.完善所得税。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可从以下方面给予倾斜。首先,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

8、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二定比例(如50%—100%)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其次,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再次,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予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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