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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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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正当性判准的历史建构论文.freelunity)。这种国家,不是简单的阶级斗争的产物,而是族群辨认的结果。所谓"周邦"与"多邦"、"万邦"的对举,就可以证明。就族群国家(ethnicstate)的特点而言,它首先是国家的一种形态,因此具有体制化的强制性。但是,又由于它是建立在族群认同的基础上的,因而文化在国家的运作中发生轴心作用,故也可以将其称为文化国家。这种类型的国家,由于不是简单地建立在阶级利益的冲突基础上的,周时,"小宗成员沦为士、自由农民;而大宗是统治者,城邦国家形成在宗族的基础上。"因此,它的政治正当性判准自然就倾向于一种提供给它原始养分的早期中国社会的那种非
2、政治标准。在古典社会的背景下,原生的政治正当性判准--道德典范式政治正当性标准就自然获得了一种透入"国家"政治生活的优先性。但是,由于周的政治正当性致思是在道德与政治两端展开的,因此《易经》作者与所谓正史的政治正统主义立场发生差异。它没有记载后来为儒家所倾心颂扬的尧舜禅让的故事,也没有圣道的汤武革命的故事、封禅的故事,以及观象制器的故事。这可以为我们在"道统"之外观察到当时社会政治运动的真相。它记录的多是社会实际的政治生活情形,并在这种实际情形的描述中来确立政治正当性判准。这是一种真正记录了当时历史变迁的书籍。它对于我们认识古典中国政治正当性判准的建构更为可靠。归纳起来,《
3、周经》划分而出的"吉"与"凶"二元行为选择的格局,就是一种足以代表中国古典的政治正当性判准状况的基本模式。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正当性建构对于一个处于政治共同体建构起点上的国家来讲,如何得以形成一个具有政治一体性保障的政治共同体(politicalmunity)或"国家",就成为一个首要的政治问题。而政治共同体的建构,涉及到的问题首先是构成这一共同体成员的资格的取得问题,以及共同体成员之间关系的确立与成员间对于这种关系正当性的接受问题。于是,政治正当性判准的建构的建构,首先就必须在政治共同体内部进行。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正当性关系,大致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这一共同体成员之被纳入共同体的
4、条件。二是共同体成员之间关系确认的方式方法。三是共同体中具有统治权的人员如何运用这种权力的条件问题。首先,从周代的"国家"形态这一背影上看,周代处于一个中国政治社会建构的初期。周代之作为族群国家(ethnicstate),乃是一种文化国家(eulturalstate)形态,其得以运作的轴心是文化价值的建构。它不同于近代才产生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这种国家是建立在阶级冲突与合作的基础上的,因此,权力--利益的问题成为国家运作的轴心问题。就此而言,《易经》一方面特别强调它作为一个国邦的特质。另一方面,则对于周邦与外邦的关系加以温和的处理。前者,以文献互证而
5、言,则表现为《诗经》中所说的"周虽就邦,其命维新"之"邦"的自认。或表现为《易经·同人》一卦的"同人"的群体内聚行动。如郭沫若所说,"同人于野"、"同人于门"、"同人于?quot;、"同人于郊"表现的正是"宗法社会的人有大事必然相聚会"的邦国或族群国家活动的特点。后者,则体现为《易经》中强调的,这就是《易经》对于"周邦"与"万邦"关系的确认。在此,我与你、彼与此的关系确认成为划定国家边界的基本定则。其次,从周代处理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关系而言,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关系的理顺,是这一政治共同体得以对付外部敌意,强化内部认同的前提条件。族群国家的内部认同,虽然说是以宗族血缘的天然关系
6、为基础的,因此这种关系既不可能是一种"不可靠"的关系,也就不可能是一种剑拔弩张的阶级斗争关系。但是,族群内部的某种等级划分,也还是族群内部关系得以协调的重要条件。原因有两点。一是就天然的血缘关系来讲,长辈与晚辈的自然"等级"关系是历来存在着的。二是在天然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涉及宗族"公共"事务处理的权威与服从结构,也必须是具有等级性的。否则,没有等级差异的关系结构,将是一个没有权威、也没有服从的的混乱状态。因此,《易经》之对于周代政治正当性判准的内部关系结构的历史建构的反映,便突出地表现在它对于社会等级划分的关注上面。这种关注,投射于三个方面:其一,在"国家"结构方面,对
7、于最高阶层统治者权威的伸张。如《大有·九三》所载"公用享于天?quot;即此意。其二,则对于统治集团的内部关系加以界定。《易经》对于"王公"、"大君"、"国君"、"武人"、"臣官"、"史巫"等各有职分规定。所谓"大君有命开国成家"(《大有·九三》),"武人为于大君"(《履·六三》),"王臣蹇蹇,匪躬之故。"(《蹇·六二》)等就是这方面的政治正当性规定的反映。其三,则对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结构加以规定。《易经》在将天子、君王、公侯、大人、君子、武人与小人、邑人、刑人、童人、臣、妾对列的基点上,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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