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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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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灾犯罪的刑事责任──以汶川地震为例的分析论文..近年来,水灾、雪灾、震灾等自然灾害在我国频繁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就像不断发生的矿难所表明的:在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中,往往存在人为的原因。人类没有力量完全消除自然灾害,在洪水造就了良田美湖、冰雪融没了毒虫害兽、地震开辟了峡谷险峰的意义上,人类也不应该总是怀抱与洪水、冰雪、地震英勇斗争的偏激心态。但是,人类完全有能力控制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完全应该减少自然灾害发生前后存在的造成灾害损失的人为原因。本文以汶川地震为例..,从灾害损失的人为原因出发,分析
2、涉灾犯罪的具体类型,阐释追究涉灾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把握的价值取向。一、应当从重处罚涉灾犯罪所谓涉灾犯罪,是指与自然灾害具有联系的导致灾害损失产生、扩大或者不能平复的犯罪。为了清楚地认识涉灾犯罪,有必要结合犯罪行为与灾害损失的时间联系和因果联系两个因素,来分析涉灾犯罪的具体类型。从犯罪行为与灾害损失的时间联系和因果联系来看,可以把涉灾犯罪分为灾前诱致犯罪、灾中顶风犯罪和灾后背职犯罪。所谓灾前诱致犯罪,是指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前实施的导致灾害损失产生的犯罪,例如,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前,倘若负责当地地震监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未认真进行地震
3、监测工作,那么,这种未认真进行地震监测的不作为就可能成立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所谓灾中顶风犯罪,是指在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违背民心实施的导致灾害损失扩大的犯罪,例如,在汶川地震发生期间,倘若当地的公安民警只顾搬运自家财产而不及时抢救被压在瓦砾之下的他人,那么,这种不及时抢救他人生命的不作为也可能成立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甚至可能成立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所谓灾后背职犯罪,是指在自然灾害结束之后背离恢复重建灾区的职责所实施的导致灾害损失不能平复的犯罪,例如,在汶川地震结束之后,倘若当地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地震
4、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归个人使用,那么,这种挪用行为就可能成立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七类涉灾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涉灾犯罪,这在理论上应该没有疑问。黑格尔早就指出,一部刑法典主要是属于它那个时代和那个时代的市民社会情况的。犯罪的质或者严重性因市民社会情
5、况不同而有所差异,“有时对偷窃几分钱或一颗甜菜的人处以死刑,而有时对偷窃百倍此数甚或价值更贵的东西的人处以轻刑,都同样是正当的。”1涉灾犯罪不仅因其与自然灾害相结合而容易造成广范围的法益侵害,而且因其发生在自然灾害的特别时期,背离了人类抗震救灾的自然感情,使灾区民众的生存和生活雪上加霜,所以,涉灾犯罪具有比通常时期的犯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严厉的惩处。但是,从重处罚涉灾犯罪,首先,必须依法进行。要遵循法定的办案程序,要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或者处以相对较长的刑期,不能违反刑事法关于程序和实体的具体规定。
6、其次,必须正确把握涉灾犯罪的界限。如上所述,涉灾犯罪应该是指与灾害损失的发生、扩大或者不能平复不仅具有时间关联而且具有因果关联的犯罪。刑事归责总是需要排除与法益侵害没有因果关联的事情,对于追究涉灾犯罪的刑事责任而言,特别要防止将所有在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犯罪都当作涉灾犯罪来严厉打击。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后,对于灾区发生的那些与自然灾害仅仅具有时间关联而不具有因果关联的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重婚罪、邻里因生活矛盾激化而实施的伤害罪等,都不宜作为涉灾犯罪来处理。二、不应忽视灾前诱致犯罪在汶川地震发生的当时,面对倒塌的中学校舍下掩埋的数以千
7、计的学生,人们自然想到可能是豆腐渣校舍工程夺去了学生的生命。无论是失去子女的学生家长,还是远离灾区的电视观众,都有一种心痛的怒吼:“严惩制造豆腐渣校舍工程的凶手!”可是,汶川地震发生以后,时至今日,报纸和电视上看见的都是对灾中顶风犯罪的严厉打击,尚未见到追究灾前诱致犯罪刑事责任的任何动静。尽管汶川地震是8.0级的大地震,但是,如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建造处于地震带上的校舍时采取了能够抵抗9级地震的抗震措施,灾区的校舍是否还会那么彻底地倒塌?是否还会夺去那些莘莘学子的生命?无论如何,不能把
8、校舍的彻底倒塌和众多学生的悲惨死亡简单地归因于地震的发生。正是因为可能发生地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才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如果这些单位没有采取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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