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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及《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1〕14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2、)方便看病就医;(二)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三)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五)通过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第三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3、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及《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1〕14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看病就医;(二)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三)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五)通过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第三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4、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及《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1〕14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
5、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看病就医;(二)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三)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五)通过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第三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适当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而建立的补充性保险。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如下:(一)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6、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二)市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三)其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有关单位。上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第三章参保登记、费用补缴及缴费年限计算第五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现有用人单位,应于2014年6月20日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向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本办法
7、施行后,新成立的实施范围内用人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管理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向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第六条用人单位新进职工,应于上编手续办结后15日内,由单位持《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编制、工资资金审核表》和其他上编相关资料,为其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因职工职务晋升、退休费调整等情况变动的,应及时向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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