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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串通民事诉讼案件探析 恶意串通行为(maliciouscollaboration)又称恶意通谋行为。本为商业名词,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民事诉讼中,一些人为了追求利益,选择进行恶意串通。概括地说,民事诉讼中的恶意串通行为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恶意串通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
2、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其主要属性表现在: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行为人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权益受害为追求目的,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具有侵占性。三是行为人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手段具有隐蔽性。四是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借助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意图利用法律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其形式具有串通性。恶意串通的民事诉讼屡见不鲜,以某人民法庭从2007年至2012年审理的疑似
3、恶意串通案件为统计数据分析,共受理64件,全部调解结案。其中2007年5件,2008年46件,2009年4件,2010年3件,2011年2件,2012件4件。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恶意串通行为并没有提及,仅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六大项内容,作出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证明:以往的规定有所疏漏,在一定程序上,助长了恶意串通民事诉讼的滋生。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4、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何甄别恶意串通,这就需要我们对恶意串通民事诉讼进行进一步探究,准确甄别,严格依法处理。特别是对恶意串通行为如何依法认定,修改后的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准确界定。 一、典型案例的剖析 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活动,实际上也就是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利益的过程,它本质地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 恶意串通民事诉讼案
5、件探析 恶意串通行为(maliciouscollaboration)又称恶意通谋行为。本为商业名词,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民事诉讼中,一些人为了追求利益,选择进行恶意串通。概括地说,民事诉讼中的恶意串通行为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恶意串通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
6、、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其主要属性表现在: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行为人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权益受害为追求目的,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具有侵占性。三是行为人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手段具有隐蔽性。四是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借助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意图利用法律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其形式具有串通性。恶意串通的民事诉讼屡见不鲜,以某人民法庭从2007年至2012年审理的疑似恶意串通案件为统计
7、数据分析,共受理64件,全部调解结案。其中2007年5件,2008年46件,2009年4件,2010年3件,2011年2件,2012件4件。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恶意串通行为并没有提及,仅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六大项内容,作出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证明:以往的规定有所疏漏,在一定程序上,助长了恶意串通民事诉讼的滋生。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
8、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何甄别恶意串通,这就需要我们对恶意串通民事诉讼进行进一步探究,准确甄别,严格依法处理。特别是对恶意串通行为如何依法认定,修改后的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准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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