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法人性基础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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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立法人性基础比较研究【内容提要】关于人性的理论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是在不同人性观影响下所作的不同法律制度安排和司法实践却截然不同、渐分优劣。以经验人和人性恶为立法人性基础,必将带来法治和程序法的发达,并使刑事诉讼法防止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得以充分体现。以理性人和人性善为立法人性基础,有可能导致程序法相对不完善和不发达,并使刑事诉讼法沦为人治的附庸,其防止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也无法真正实现。本文在比较中西方法律人性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影响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人性基础的应然性进行相应研究,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应以人性恶作为人性基础。【

2、关键词】刑事诉讼立法人性恶人性善比较一、西方法律人性基础及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理性人和经验人是西方人性论的主题。理性人,是对人性的理性假设,是理性主义哲学的人性观。该哲学观认为,人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并且能根据理性和一定的原则行事,因而只有理性才能决定人之为人和人的道德价值。理性人的人性观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黑格尔哲学发展到顶峰。亚里士多德指出入是具有理性的动物。但是,他并不否认人的本性中具有非理性的因素。理性和非理性都具有二重性:理性的二重性表现在理性是在克服非理性的过程中而成为理性的;非理性表现在由于理性的指导使其转化为理性。⑴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理性人成了17、18世纪

3、的人性假设。黑格尔认为,理性是世界的灵魂,它构成世界的内在的、固有的、深遽的本性,即理性是世界的共性。整个宇宙,包括人类历史和精神,都遵循着一种理性秩序运行发展。经验人,是对人性的经验假设,是经验主义哲学的人性观。这种人性观认为,人无一定的原则,只是凭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去行事,而且会根据需要来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在承认人是理性的动物的时候,也清醒地认识到了人性中的非理性成分,并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著名论断。从自然主义感觉论出发,洛克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道德上的善恶标准就是法律。不仅个人要服从法律,而且政府、权力也受法律的限制。因此,法律作为道德的善恶判断标准,

4、不仅仅是保护个人自由,也是限制和支配国家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的准则。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依据经验主义方法论建立了功利主义哲学观。边沁主张感觉经验是智识的最根本而又最真实的基础,善恶判断的标准就是感觉经验的快乐和痛苦,并提出了快乐的计算方法。穆勒的功利论是对边沁思想的延续和修正。从快乐可欲和快乐使人幸福这一经验事实出发,穆勒认为快乐就是善恶的标准,而且对于快乐的质和量的区别,只能以一个人的经验为基础。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所以人能够根据理性的法则善良地行动;而如果人是经验人,那么人就无一定原则,因而会根据需要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行为,甚至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贯穿西方

5、法治的一条主线是对人性和权力的不信任,也就是说人是经验人,人的本性是恶的,权力是恶的平方,因而权力更加恶。所以,西方法治以防恶为逻辑起点,以保证个体权利为归宿。公法的目的,在于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私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抵制公共权力对个体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个体权利的滥用。除非假定人的劣根性比野兽好不了多少,并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以防范人们的外部行动,使他们不致妨碍所要组成社会的公共福利,除非法律做到这种地步,它们便不是完善的。⑵经验人人性观在西方刑事立法方面的体现主要有:第一,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司法权实行明确的分权制约机制,并赋予遭受司法权侵犯的个体切实可行的救济措

6、施。英国《1976年保释法》、美国《权利法案》都对被羁押的人实行人身保护令制度,即由法官签发手令,命令将被拘捕之人送至法院,以决定对其羁押是否合法,如果认为无正当理由或者不合法,则要签发人身保护令,将被羁押之人予以释放。人身保护令是在分权制约的前提下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主要手段。法国、意大利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二,刑事法律不仅严格规定了各种类刑事司法权行使的条件,而且明确规定了司法机构及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的不利法律后果。例如,为了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及判例都规定了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违法手

7、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予采纳。第三,赋予个体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更多更实际的权利,以抵御司法权的滥用。例如,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赋予询问时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申请保释权;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并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的会见权。第四,法官独立,并实行陪审制。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审判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法官和陪审团居中裁判。对控辩双方所提出的证据的可采性,法官拥有否决权。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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