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 反思以及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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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司法化”反思以及前瞻内容提要:二00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就1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所引起的宪法“司法化”题目讨论还没有收场,二00三年五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成心伤害致死1案再次引起背宪审查争议。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司法化”发生并非无心偶然,它有着首要的现实意义。长时间以来,在我国构成为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根据的司法惯例,导致了宪法的神秘化,宪法的频繁变迁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以及势力巨子性,如何解决这些题目使我国实现真实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宪法“司法化

2、”所面临的严重挑战。主题词:宪法司法审查宪政引言推广宪政的关健在于制订1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并且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劳。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利尤为是立法活动遭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束缚,防止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病,使社会正义和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支配中患上以详细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司法化”①最能体现以及落实宪政的精神。迄今为止,中国的法院尚无获取审理宪法案件权限,非但不能审查背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订法规以及规章的抽象行径是否是合宪,是否是正当的题目也没有资格作出断定。二0

3、0一年八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触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题目做出批复启动了关于“宪法司法化”②的讨论。今年二七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案,导致了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于《收容遣送办法》入行背宪审查,①从而入1步引起了法学界甚至全社会对于背宪题目的关注。孙志刚案其实不是无心偶然的,人们对于收容遣送制度暴所露出来的题目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切的个案公正处理以及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2个重大题目结合起来,这将对于宪法贯彻实行起着极大推进作用。

4、本文拟对于宪法“司法化”若干题目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1、宪法“司法化”语义解析首先,宪法“司法化”这1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拥有两个维度②:1是当没有详细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者援用宪法条文作为裁决根据?在这类意义上,宪法“司法化”象征着宪法司法适用性。这个命题树立在公民基本权力之充沛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以为宪法是公民权力的保障书,假设宪法权力没有患上到详细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裁决根据,无疑权力保障成为1纸空文③。于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

5、屏障之效用。宪法司法化的第2层面是:在司法机关对于个案审理进程中,能否对于有背宪嫌疑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题目入行审查并作出断定。这触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是有背宪审查权题目。这无疑已经经不是1个技术性命题,它触及到1个国家的宪政理论以及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乃至包孕历史传统以及文化观念等层面。当然司法审查这类制度在现代遭到广泛的推重,但它原本并非1条不证身明的公理。实际上,司法审查制度始终遭到自身两个方面的严重挑战:其1,依照哈林顿(JamesHarrington)、孟德斯鸠等人所提倡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

6、司法权与立法权的职能规模必须严格判别,彼此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但假设容许法院对于法律、法规入行合宪性审查,就象征着司法权也能够入行政治目的性断定,两者的界线岂不就变患上恍惚不清了?假设合宪性审查的结果否定了立法的效劳,那么实际上司法权就事实上享有了某种程度的优越地位。在司法权高于另1权(立法权)的情景下,如何实现制衡?例如法国长时间抵制司法审查制度,其理由就是要彻彻底底地坚持分权制衡的体系体例。①其2,依照洛克、卢梭等人所主意的主权在民的宪法思惟,即使在分权制衡的架构中,为了不扯皮而需要

7、其中的某1种权利拥有优越性的话,那也只能是i立法权,而轮不到司法权,何况只要司法独立患上到切实的保障,立法权的上风不会毁坏3权分立的均衡。相反,如以“立法独立”来抗衡司法权优越,势必更为背违法理。于是宪法“司法化”的语义主要是指宪法可以像其它法律1样严格地入进司法程序,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根据,并按照宪法入行司法审查。宪法“司法化”也不是历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法的产物。早在一八0三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1案(MarburyVMadsion)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8、Marshall)在该案的裁决中公布:“立法机关制订的与宪法相抵牾的法律无效。”此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Review),即联邦法院的法官可以以宪法作根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以及行政部分的命令是否是相符宪法,由此首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继美国以后,奥地利于一九一九年创建了宪法法院。法国在一九四六年树立了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的监视以及保障机关。一九五八年,经过1系列的改革,法国树立了宪法会议,这1组织踊跃介入公民宪法权力争议案件当中,以有影响力的案例引领了对于公民宪法权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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