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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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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王国还是法律的王国:哈林顿的共和主义自由思想当霍布斯发表了“利维坦”为君主政治体制而辩护时,维护“共和”体制的共和派代表哈林顿则对之进行了尖锐的批评,1656年,他发表了《大洋国》一书,1659年,他又发表了本书的节本,名为《立法的方法》(TheArtofLawgiving)。长期以来,我们通常把这本书看作为“空想社会主义”的一本著作,实际上并非如此。诚如本书的中译本所言,“《大洋国》是哈林顿针对当时英国的具体情况提出的政体方案。这个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资本主义代议制。因此,从观点上说,这本书并不是空想的,从阶级实质上说,它不是社会主义的。有人把它算作空想社会主义的著作,那是不适当的。”[
2、1](序言p2)不仅如此,长期以来,我们对这本书所表达的“共和主义自由”的政治理念也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一针对霍布斯所提出的公民的自由与政体的类型没有任何直接关联的观点,哈林顿坚决予以反对,在哈林顿看来,问题的焦点集中于:公民自由的保有是否与政治体制没有关联,在什么样的政治体制下,人民才能实现着自由。对此,哈林顿的回答非常明确,公民自由的保有与政治体制不可能没有联结,同样,只有在一个共和政治体制里我们才能保有我们的自由。在哈林顿那里,他并未像霍布斯那样,从自由的原初定义出发来进行推理,而是省略了对这一问题的论证,直接指向了政治体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哈林顿将此称之为“共和国的自由”。在哈林顿
3、看来,事情绝不像霍布斯所说的公民自由与政治体制没有关系,恰恰相反,如果要保证每个公民自由的话,这个国家一定是一个共和国,整个政治体制的安排自然应为共和体制,而非其它。在这一体制中,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保有自由,同样,作为人民政治共同体的整个共和国也实现了自由。因此,公民的个人自由和共同体———即共和国的自由是一致的。在哈林顿看来,做出这样的推论并不困难,同时,他的这种观点也与霍布斯的个人自由与共和国的自由完全没有关联的观点针锋相对。因为霍布斯曾经这样说:“虽然直到今天路迦城的楼阁上还写着‘自由’两个大字,可是谁也不能就此推断说,这里的人比以君士坦丁堡的人得到了更多的自由或豁免国家劳役的权利,所
4、以不论是君主国家还是民主国家,个人的自由都是一样的。”[2](p167)为了批驳霍布斯,也为了更详细地论证共和国的自由与个人的自由是一致的,哈林顿在这样两个方面作了论述:第一,在共和国中,财产是平等的,财产的平等将会产生权力的平等,而权力的平等则不仅仅是整个共和国的自由,而且也是每一个人自由。在这里,哈林顿表达了在共和国政体中对个人自由的定义。每个人可以平等地享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因为整个国家是每个公民自己的国家,这是自由内容的第一个定义。而自由的第二个内容,则是在一个共和国里,人民“除了法律之外,不受任何东西约束。法律是由全体平民制定的,目的只是在保护每一个平民的自由。不然,他们就是咎由自
5、取了。通过这个办法,个人的自由便成了共和国的自由。”[1](p21)这段话凸显了哈林顿对自由内容的第二个定义。法律是由全体公民制定,并且目的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因此,只有在一个法律的国家,才能确保公民的自由,这样,一个有着法律的国家,也才是一个自由的国家。正如哈林顿所说:“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存在于他的理智王国中,那么缺乏理智便会使他成为情欲的奴隶。由此可见,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1](p20)从哈林顿的论述中,我们分明可以看到了他与霍布斯对自由的理解大相径庭,完全不同。第一是公民的政治权力不同,第二是公民对法律的服从。乍一看,后面一点似
6、乎与霍布斯对斯对自由的定义无甚区别,正像霍布斯所说,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是为自由。但实际上,两者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谁有权制定法律。是由民选的立法机构来制定,还是由一个人来制定。由于法律的制定不同,自然所体现的体制就不同。在不是由所有民众同意,而是由一个人来制定法律时,这种法律仅仅只能是一个人的意志的体现,那么,公民的这种服从就不是获得了自由,而是丧失了自由,即“遭受暴君的恶政”。因此,问题的焦点不在于是否把自由理解为公民服从于法律,而在于在此背后所隐含着的,公民服从着谁制定的法律。当一个公民在服从由一个人所制定的法律时,这完全是一个人治的国家,人民则根本就没有自由。这样,在哈林顿那里,问题已
7、经简化为,当我们处在“人治”和“法制”的不同政治体制下,我们是在一个人治的君主国中能获得自由,还是在民主的法律的王国里能获得自由。正像他引用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和李维的话,是人的王国还是法律的王国。如果说我们的自由只能在后者中得到的话,那又如何保证一个国家成为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对此,哈林顿也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展开自己的论证来解决这一关键性的重要问题。同十七世纪很多思想家一样,哈林顿高度重视人的理性,并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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