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369673
大小:67.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06
《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遵循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借助比较法之研究方法,围绕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与数额计算、侵害行为的诉讼时效及被许可使用人诉讼主体资格等具体问题全面阐述了作者的见解,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理论界在此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并影响到了立法工作与司法实践,作者欲就此问题发表浅见,以期能够澄清有关错误认识。 一、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同于
2、物权,为支配权之一种,[1]此为理论上不争之共识。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特定客体在法律范围内排除他人干涉的任意支配。这种权利首先表现为对客体的支配,其次表现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对侵害人发生排除妨害请求权或防止妨害请求权,从而使权利回复到未受侵害或侵害危险的状态。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性质上存在相同之处,在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方法上也存在相同之处。民法理论中关于物权保护的理论可“准用”于知识产权保护,法典法系国家在其民法典中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受侵害后发生物权请求权,同时又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物权受侵害后又
3、可能发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按权利救济,大陆法系之民法,大抵系以‘排除妨害'与'损害赔偿'为两大支桩”。[2]两者虽都为请求权,但目的与内容并不相同,一为回复对物之支配——支配权效力的表现,一为填补因权利受侵害所生之损害,故不存在请求权竞合情形!并且两种请求权的发生条件、基础权利也完全不相同。针对物权对物之支配状态的侵害,民法上称之为妨害行为,[3]以别于作为债之发生原因的侵权行为。对物权的妨害行为,不论妨害人有无过失均负排除妨害的义务,[4]即物权请求权不以妨害人有过失为其发生条件。相反侵权法上的侵害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过
4、错为条件,“其前提条件永远是侵害行为须存在过错”,这划清了物权法上的权利保护与侵权法上的权利保护的界限。[5]以上清楚地表明,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分别采用物权法上的保护与侵权法上的保护两种保护。同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存在着“物权”法上的保护和侵权法上的保护。对妨害知识产权行为,权利人得请求排除,“此种请求权以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为要件,不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6]国内有学者注意到了两种保护方法上的区别,在指出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存在“物权主张”与“债权主张”之后,又将两种请求权的原因,不作区分地统一以“侵权行为”代之,提出“最可取的似
5、乎是对侵权第一步(未经许可复制,或作为直接传播的第一步,如表演等等)利用作品行为,对未经许可制作、使用等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其他行为,以及对一切间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考虑'过错责任'的原则”,[7]并认为区别“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过错条件的不同,“不仅没把问题解决,反而让人越听越糊涂了”。[8]我国未颁行民法典,未明确提出物权请求权概念,[9]在《民法通则》第六章第四节中,将多种民事责任方式(实为请求权内容)不加区别地规定在一起,容易使人混淆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区分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6、、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以及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为民法基本理论。[10]此种区分实与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以及权利保护型诉讼方式密切相关。 已如前述,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目的、内容(即效力)上均不相同,法律上不仅将其加以区别,并规定了不同的发生条件(在让与条件上也不同)。物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发生条件,实有其充分理由:侵害物权,即妨害物权人对物之支配状态的圆满,无论为行为妨害抑或状态妨害,都是对权利合法状态的破坏,回复权利原来状态实乃法之目的与功能。如果法律放任这种状态,则权利不成其为权利。排除妨害并非赔偿损害,无分配损害意思在其中,故不存
7、在损害分配是否合于正义的顾虑。因此无须考虑侵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道义上的可非难性问题,而应尽快结束不法行为以保护权利。是故排除妨害、防止妨害请求权不以过失为条件。物权请求权如此,同理,无体财产权请求权亦应如此。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范围如何?德国学者提出权利声称理论、结束妨害理论、妨害源泉理论、可再利用理论。[11]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没收、销毁侵权材料、工具、设备,似采妨害源泉理论(日本专利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也作了类似规定)。但需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商标法第53条,专利法第57条)中规定:权利人可请求有关
8、行政机关责令侵害人停止侵权行为。管理机关可以没收侵害人非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此为对知识产权的公法上的保护(间接保护)为外国法所鲜见。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私法上停止妨害请求权,尽管司法解释承认权利人的此种权利,但严格说来,司法解释欠缺法律根据。这不能不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