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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性规制在电信业中的应用的论文论文关键词:激励性规制价格上限电信产业 论文摘要:由于信息不对称,传统的规制方法导致政府“规制失灵”。这引发了理论界和产业界对政府规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的思考。激励性规制由此被引入传统自然垄断产业。本文阐释和分析了激励性规制在电信产业中的应用及其所带来的规制效率的提高,旨在为我国的政府规制和电信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引言 传统理论认为,电信业由于具有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和成本劣加性等特征而属于自然垄断性产业。在大多数国家中,电信业都被一个或几个运营商所控制,这极少数的企业被政府赋予垄断供给权,同时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政府会对运营商所提供的产
2、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等进行规制。然而,传统的规制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电信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运营商自然垄断的地位,没有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的压力;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很难确切了解电信运营的真实成本,运营商可以通过虚报信息来使政府提高规制价格,并从中赚取高额垄断利润。这些现象的存在归结出一个结论:政府规制的结果与政府所希望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初衷背道而驰,政府规制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 二、激励性规制理论的产生 传统的投资回报率规制(rateofreturnregulation,ror)和完全成本分配规制(fullydistributioncostsregulation,fdc)都
3、是以规制双方拥有共同信息为主要假设前提的。.然而,在规制实践中,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规制机构拥有的关于被规制企业的信息要远远少于被规制企业,规制双方的博弈只能是非对称信息博弈。因此,能够成功应用于私人交易的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很难直接应用于规制机制的设计。为解决规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拉丰(laffont)和泰勒尔(tirole)等人将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应用于规制理论分析,并对规制机构在拥有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激励机制设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littlechild在1983年英国电信管制报告中提出价格上限规制;随后,baron和myerson等将委托代理理论、
4、机制设计理论等引人规制经济学;拉丰(laffont)和泰勒尔(tirole)在《电信竞争》一书中讨论了电信业的政府规制与竞争定价方式,详尽分析了激励性规制理论在电信产业的应用,激励性规制理论得以系统性研究和发展。 三、激励性规制理论在电信业中的应用 传统上看,电信资费多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原则,即规制者根据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制定一个相应的回报率,使得运营商除了收回成本外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这种定价机制尽管简单易行,却有明显的缺陷。运营商在这种定价规则下,没有任何降低成本的动力。因为无论成本高低与否,他都获得成比例的收益。高的成本将转嫁给电信用户,运营商不会承担任何损失;低的成
5、本也只会使用户受益,运营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的收益。这样的最终结果是消费者利益的损失和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 于是规制者开始酝酿更有激励性的定价措施和规制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上限规制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在价格上限规制原则下,规制者综合考虑成本、技术、国民经济、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出一个电信资费的最高上限。每个电信运营商可以根据顾客需求、市场竞争、技术能力等在限价范围内自由灵活的制定价格。这一规制形式,促使运营商下大力气降低成本,因为节约的成本将转化为他自身的利润。同时他也可以根据各项业务的需求弹性来相应调整价格水平。对需求弹性小的业务适当调高价格,从而利于其回收成本;对需求弹性大的业务则
6、适当降低价格以吸引更多的顾客。 当然,每个运营商都会从事若干个业务单元,对每项业务都制定统一的最高限价显然不合理也不适宜。解决的办法是赋于每项业务一个相应的权重。假如某个运营商从事n项业务,各项业务的价格分别是p1,p2,……pn,然后根据每项业务占总业务的比例分别赋予权重].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littlechild.regulationofbritishtelemunicationsprofitability.london:hmso,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