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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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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沉默权制度的思考──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为 [摘要]如实回答义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不等于可以强制供述。在口供问题上,立法和司法努力的方向应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我国目前不宜急于确立沉默权制度,通过现行法下的努力,也可以对刑讯逼供等实践中存在的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进行遏制。 [关键词]沉默权自愿供述合法取证论文代写 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以物理强制、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学界普遍认为,我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回答义务,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是否引入沉默权制度的问题上,学界存在赞成说、反对说、限制说(指确立默示的沉默权,即在法律条文中不出现沉默权字样,但不再强调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默示沉默权不适用于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等)三种不同观点。对于此问题,下面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笔者认为,如实回答义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不等于可以强制供述。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
3、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虽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并且坦白能够得到从宽处理,但法律并不允许违背其自愿性,用非法的方法获取证据,并否定了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证据能力。诚然,实践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并不能认为这是法律规定如实回答义务的结果。刑讯逼供虽然与沉默权有关,但不能认为缺少沉默权是刑讯逼供最本
4、质的根源。刑讯逼供在世界各国是普遍存在的,即使是实行沉默权的国家也不例外。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即使确立沉默权也解决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现象,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思想上,有罪推定的影响;诉讼价值上,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制度上,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对刑讯逼供的事后制裁措施不力,其他相关制度(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律师在场制度等)的缺失;实践中,办案人员巨大的办案压力以及素质、执法水平的影响等。如此多的问题,并不仅仅是确立沉默权能够解决的。 在我国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的问题上,
5、笔者认为,我国不宜急于确立沉默权制度,在口供问题上立法和司法努力的方向应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虽然沉默权具有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实现诉讼结构平衡等多方面的价值,但制定一项制度应综合考虑一个国家自己的国情、民情、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存在着侦查资源不足的问题,各地侦查机关都不同程度存在办案经费不足、侦查人员数量少、侦查技术及侦查装备落后等情况。与此同时,我国的犯罪率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暴力犯罪十分突出,有组织犯罪、智能型犯罪、职务犯罪等也日益猖獗,治安形势严峻必然是今后一定时期内的一个现实问题。在这种社会条件下,除直接利害
6、关系人和学者以外,群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关注相对于社会安宁来说显然居于次要地位。我们不得不承认,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必然会降低破案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如何实施犯罪知道的最清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更快的揭露和证实犯罪,查清犯罪的目的、动机等案件全部事实和情节,判明犯罪性质,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相对于其他侦查手段而言,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以用较低的侦查成本获得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且有的案件只有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才能发现犯罪线索,及时破案。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状况严峻而侦查资源又相对不足、司法运行体制本来就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再
7、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将导致我国司法效率的丧失,而无效率的制度本身也是不公正的制度。而且,实践中,公安机关等实务部门也强烈反对确立沉默权。因而,笔者认为,我国不宜急于确立沉默权制度。 同时,对于学界普遍主张建立默示的沉默权的主张,笔者亦认为有所不妥。因为,默示的沉默权不要求办案人员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而仅是在被追诉人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这就会导致有犯罪经验、熟知法律的人知道该权利的存在可以行使,而无经验的人由于不知道而不能行使,这显然有损法律的公正性、平等性。 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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