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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关于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完善案件范围和起诉条件、厘清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加强诉讼监督,才能兼顾公正和效率,充分实现制度的价值。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代表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相关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在立法上将提起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现状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刑事
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来,通过几十年的实践和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法律与司法解释两个层次的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民事侵权之诉,本与刑事诉讼在制度价值、诉讼原则、程序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由于与刑事诉讼基于同一案件事实,为避免裁判上的抵触,提高诉讼效率,许多国家都允许因犯罪而受到侵害的人及其他适格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一些国家为强化对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护,还允许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代表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提起公益性附带民事诉讼。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我
3、国社会主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同时规定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立法上确立了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1996年及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继续保留了附带民事诉讼及公益性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款。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曾有观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应限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利等受到犯罪侵害要求赔偿的,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国家、集体财产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应当一并取消。尽管法律最终保留了这一制度,但条文内容仍然十分粗疏,即九十九条第二款:如果是
4、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法律规定的粗疏不同,司法解释对于公益性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不断地细化和明确。此次刑诉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在基本继承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同时,用专章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还在辩护与代理、一审程序、执行程序等章节对附带民事
5、诉讼案件的相关程序进行了细化,条文总数约63条。而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性附带民事诉讼,《解释》则超越法律的规定,从三方面进行了限制:一是以提高诉讼效率为导向,将受案赔偿范围限制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将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形排除在外;二是针对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身份不明的情况,明确将检察机关列为原告人;三是以保证程序的顺畅为目的,将被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要件。二、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缺陷(一)案件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
6、国家、集体财产的保护民事强制措施的价值论分析如下文一、法理学上的价值分析对法的价值,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价值表征了一种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主体是人,客体是法。[1]法学传统理论认为,法的价值首先指法的运用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同时指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其次就是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即形式上应有的品质。法的三个基本价值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2]法律中所存在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种,但
7、这三个价值最能体现法律的本质,也是一切法律所应具有的价值。具体到我国,则要加入效率价值。效率是诉讼之必需,也是我国一贯提倡的重要司法价值。这四者不是互相独立地体现在法律中的,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在法律中发挥作用。认识法的价值属性是认识法的价值的重要途径。法的属性主要有属人性和社会性、客观性和主观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等。(一)法律的公平价值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同公平、秩序之类的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然而时至今日也没有形成一个普遍公认的公平概念。[3]公平观念的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道德等方面,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概括和提升出
8、的一套有关社会关系的理想模型或原则。罗尔斯将正义分为第一正义原则和第二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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