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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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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关键词:违法论/评价基准/法益侵害/规范违反/刑法立场内容提要:违法性论是刑法理论的试金石,研究违法性判断的基准问题,对于形成学派论争,全面推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思考违法性问题的路径不同, 由此导致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性都不相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充分考虑特定时期的社会现实、规范期待,注重刑法的行为引导功能,是合理的理论。根据这种违法性论,违法性判断的核心是行为,法益侵害只是决定“行为性质”的要素;刑法不是单纯为了弥补损害,而要着眼于让国民养成规范
2、意识,防止损害再次发生。当代中国刑法学应当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点来建构, 以回应社会需要,促进公众的规范认同。中国刑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得到规范发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制约理论发展的“瓶颈”问题。例如,源自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合理?探求立法原意的刑法解释方法是否妥当等等,都需要仔细研究。不过,无论是采取苏联的“四要件理论”体系,还是赞成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学研究中都不能回避如何进行违法性判断的问题。因为即便按照现有的“四要件理论”,也要在犯罪本质部分研讨违法性,在排除犯罪性事由部分确定违法性的实质标准,而这些问题,都与违法性评价直接相关。犯罪一定是符合分
3、则罪状规定并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与违法性判断有关的问题,简而言之是刑法上的判断究竟应该重视行为,再附带考虑结果,还是只看重结果即为已足?是单纯对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还是让国民养成规范意识,注重防止损害再次发生?而这两方面的问题展开来说就是:(1)判断违法性的基准点究竟在哪里,是行为还是结果?(2)违法性判断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判断?(3)判断违法性的逻辑顺序是什么,是沿着行为一结果的顺序思考问题,还是仅仅根据结果就可以得出行为违法的结论?(4)违法性判断与公众规范认同感的养成之间存在何种关联?(5)判断违法性的基准点如果不同,会对刑罚论产生哪些影响,犯罪和刑罚之间存在何种复杂纠结?上述诸点
4、,要么在中国刑法学中没有得到深入探讨,要么是悬而未决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都涉及刑法基本立场,在刑法学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性质。思考上述问题的方法或者路径不同,可能导致人们对如下问题的认识有所不同,例如,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度等。所以,辨析违法性判断的基准问题,对于形成“学派论争”以及全面推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存在(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学派对立。在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理论构架内思考违法性评价基准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能够自洽,而且充分吸收了法益侵害原理的合理之处,紧扣当前中国社会的现
5、实,因而具有合理性。在当代以及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刑法学应当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而非结果无价值论为核心来建构,从而实现刑罚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维护规范的有效性,促进公众对刑法规范的认同,实现刑法的价值。一、违法性判断的对象基准按照实质的违法论中的结果无价值论,违法性是指某种事实、状态被法给予否定性评价。如果某种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后果,或者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就可以肯定其具有违法性。违法评价的对象基准是广义的、客观存在的结果(法益侵害后果或者危险),该评价只是对一定的事态或者结果在法律上做出判断,与侵害事实是否由人所引起无关,人的行为或者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评价对象。①至于行为者的行
6、为样态是什么,其对于可能发生的法益侵害事实是否知晓,这些都对行为的违法或者适法毫无影响。与结果无价值论存在明显差异的是行为无价值论。由于将违法性仅仅界定为规范违反的观点存在很多不足,所以,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受到广泛批评。在今天,得到很多学者所赞同的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本文所讨论的行为无价值论也是这个意义上的理论。按照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评价犯罪的对象基准是:行为以及结果,其中对行为的评价是核心。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同时,作为对结果的违法性的限定,也应当考虑行为对于社会通常观念的脱离或者偏离。为了促进社会生活的发展,即使实施了某些客观上
7、可能有害的行为,但社会如果能够容忍类似行为,那么就不能认为其违法。换言之,单纯从后果上看可能违法的行为,如果是为了确保社会生活充满活力地发展所必需的,对社会秩序的损害极其有限,或者没有违反作为行为基准的规范的,不需要作为违法行为看待。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具有限定结果无价值论的功能。结果无价值论将评价犯罪的基准定位于与人的行为无关的客观结果,其主要考虑是:即便是无过失的个人行为,以及那些根本不能称得上是“行为”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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