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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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关键词:社区矫正/理论基础/现状/完善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缘起与。)。联合国的许多文件和公约,例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非拘禁制裁研究的原则和指南》和《减少监禁人数、监外教养办法和罪犯的社会改造》等,也大力倡导非监禁刑措施或监禁替代措施,发展和增加使用社区矫正刑已成为一种历史潮流和国际趋势。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刑事实证学派在刑罚中引入了矫正的观念,而新社会防卫论和犯罪标签理论又将矫正的场所从机构内引向社区,并合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相对报应主义刑罚观则提示:社区矫

2、正作为一种刑罚制度,不应只强调矫正而忽视报应,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应建立在相对报应主义的基础之上。  (一)刑事实证学派的矫正刑思想  刑事古典学派关注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而刑事实证学派则将理论的触须伸向犯罪人,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命题。以犯罪人取代古典学派的犯罪行为,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取代古典学派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实证学派由此使责任的意蕴发生了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是一种以抽象的理性人为前提的回顾性的行为责任;而社会责任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社会防卫,其根据是犯

3、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社会责任论是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前瞻性责任。  社会防卫论带来了刑罚观念的变革,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中,刑罚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是报应与威慑的前提与基础。实证学派贬低了惩罚的意义,立足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力图对刑罚制度进行变革。刑罚的个别化制度、不定期刑制度和矫正制度就是在这种理论背景下产生的。  刑罚个别化要求在量刑与行刑的时候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征,以实现有效的矫正;不定期刑中的期限长短取决于矫正的效果;矫正制度是对刑罚功能的改造,以此

4、取代古典学派的惩罚。惩罚是以报应或者威吓为目的,而矫正则意味着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救治。矫正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罪犯身上,强调的是对罪犯的再教育、重新培训和再社会化。在一所监狱机构内,矫正意味着犯人重新获得他们在监禁期间失去的技能、装备或能力。(注:参见(美)霍金斯、阿尔波特:《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7页。)矫正使得监狱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从报应的场所转变为救治的场所,从而引发了监狱制度的改革。实证学派认为,古典学派的监狱制度之所以失败,主要是因为没有对犯人进行有

5、效的矫正,只是进行简单的关押和隔离,因而主张在关押期间,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犯人进行矫正,“对于罪犯的矫正必须是科学的,因为重罪常常表现为罪犯个人的病态。在美国已有埃尔迈拉教养院之类的机构,正式适用实证派犯罪学的方法。这些机构的指导人是心理学家、医生。当一个未成年犯进来时,对其要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注:(意)菲利着:《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2页。)通过对犯人的矫正,改变其犯罪心理与犯罪人格,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如今,对罪犯进行矫正已成为现代监狱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矫正思想引入刑罚,无疑是刑事实证学派的一个杰出贡献。  (二)新社会防卫论  20世纪50年代,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在继承刑事实证学派的社会防卫理论和对格拉马蒂卡激进的社会防卫思想纠偏的基础上,创立了新社会防卫论。安塞尔认为,社会防卫运动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第一,转变刑罚观念,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第二,保护权利(包括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人类,提高人类价值,从而建立一个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新体系,旨在实现改造目的,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在这两个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安塞尔提出了改革监禁刑的主张。安塞尔从社会防卫运动的注

7、重批判、关注社会并与人文科学紧密联系的基础出发,认为现实生活中的监狱与人们对监狱的期望相去甚远。监狱已经从与犯罪作斗争的工具蜕变成为重新犯罪的学校,监狱还使犯罪人脱离正常的生活环境,处于一种不自然的状态和境地。鉴于监狱的种种弊端,安塞尔认为,应当慎用监禁刑,“只能是在任何其他方式和方法都行不通以后采取的与犯罪作斗争的最后手段。”(注:安塞尔着.卢建平译.新刑法理论[M].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82.82-88.)应尽量使用以下方法代替监禁刑的适用:1.以“开放监狱”、“周末监禁”等方式来对传统的监禁制度进行

8、改革,罪犯释放前应先予假释一段时间;2.扩大缓刑的适用;3.推广原苏联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制”和英国的“公益劳动制”(罪犯不被关押,参加一定数量的属公共利益的服务或劳动);4.适当地用罚金刑替代短期监禁刑,可用“日数罚金制”等方法对罚金刑进行改革。(注:安塞尔着.卢建平译.新刑法理论[M].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82.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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