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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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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则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的原则、接受监督的原则。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既是对依法行政的正常管理,也是对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预防和处置。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坚持教育与惩处
2、、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发生行政许可过错。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按照干部分级管理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各负其责,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第六条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主要责任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由局纪检组织实施。第二章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对执行行政许可若干原则的监督。(一)对执行行政许可合法性原则的监督。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对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监督。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
3、,对申请人应当一视同仁,对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标准的不能实行歧视待遇。(三)对执行便民原则的监督。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主办股室应当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应当怍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四)对执行救济原则的监督。在史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对提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应当正确应对;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对执行信赖保护原则的监督。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
4、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确需依法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六)对执行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的监督。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第八条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除依法设定的、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公市的行政许可事项外,不得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第九条对实施行政许可法定职权的监督。行政许可主体或授权、委托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第十条对行政许可一般程序的监督。(一)对申请与受理的监督。应当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答复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疑问,提供
5、申请书格式文本,并示范如何填写。应当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决定。(二)对审查与决定的监督。要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和实质内容的真实性,需要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其他人重大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要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公开举行。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三)对行
6、政许可期限的监督。一般期限、实行统一办理的期限和延长的期限,应当依照法定的规定,不得随意延长。(四)对行政许可变鞋与延续的监督。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在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一条对行政许可特别程序的监督。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许事项的程序、认可事项的程序、核准事项的程序、登记事项的程序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不得任意更改。第十二条对行政许可依法
7、收费的监督。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十三条对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的监督。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改变撤销与注销事项。第二四条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监督。局机关有关股室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宇后归档。实施监督检查时不粥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套的溉录。第十五条对下级机关实
8、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局机关应当检查下级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违纪和错误行为。第十六条对执行行政许可纪律规定的监督。局机关股室和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局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纪律规定,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不作为和滥作为。第三章监督方法和措施第十七条各股室要加强依法行政、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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