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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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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科学对待不捕案件数量变化不捕案件的数量多少有多方面原因,本文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不捕案件为例,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一、不捕案件数量变化的原因(一)公安机关方面101.公、检机关司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重心因各自特点而有所不同,公安机关以“严打”为目标,侦查工作侧重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查清犯罪事实,其意义在于启动司法程序,而审查逮捕工作则侧重于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是否构成犯罪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根据法律和刑事政策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其意义在于保障司法诉讼程序的进行。因此
2、,许多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主要围绕将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的要求,认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应该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事情,同时担心如果适用宽严相济政策会受到检察机关监督的不利影响,甚至担心如果适用宽严相济政策会受到当事人不理解而带来上访问题,因而在侦查工作中很少主动地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对一些可以从宽处理的案件和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以报捕了事,而这些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应该或可以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后,导致不捕案件的增加。2.公安机关的办案考核机制存在局限。公安机关现行的办案考核机制主要对刑事案件数和犯罪嫌疑人数等指标进行考核,公安机关各基层办案
3、单位均有具体的刑事案件办理任务。如许昌市魏都区共六个公安分局,每个侦办大队每年30-40余个批捕数额,平均每名刑侦干警7-8个批捕指标。受办案数量驱动,基层办案单位为完成任务或增加考核分数,而将工作重点放在刑事案件的立案数、破案数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人数上,取证工作主要偏重于收集有罪证据,以达到“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要求,往往忽视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甚至合法性的证据规则要求,或者忽略逮捕必要性的证明要求。同时,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对不捕率的考核要求,案件报捕后检察机关如果不捕也不会影响到考核成绩,公安机关往往会抱侥幸心理和放任态度,对
4、那些证据明显不够充分、证据出现矛盾和疑点未能合理排除、没有逮捕必要的刑事案件报捕,导致许多存疑不捕和相对不捕案件的产生。103.公安机关为转移舆论或上访风险而导致不捕案件增多。近年来,当事人涉法涉检上访成为影响理性、公正办案的一种特殊因素。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大恶性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虽明知证据不足但迫于舆论压力或信访风险而报捕,如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则会把舆论压力和信访风险随即转嫁于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的后续工作跟不上,很容易出现涉法上访。4.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顾虑。由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具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并且检察机
5、关的监督在公安机关考核机制中作为扣分的因素,如未立案率、追捕率等。因此,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往往采取规避的办法来化解两个监督造成的不利影响。对于有些定性存在争议、不构成犯罪、共同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或者根本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公安机关如果不报捕或者直接进行治安处罚,往往担心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或进行追捕而扣分,因为不捕不会扣分,所以干脆将这些案件全部报捕,导致许多案件不捕。105.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不高。由于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导致报捕案件质量不高。一是侦查人员不能准确把握犯罪立案标准,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不清,不能综合分析全部证据,
6、不能正确审查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不能正确定性和认识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导致对案件作出错误的定性。二是侦查人员责任心及证据意识不强,对关键证据不及时调取固定,使案件时过境迁而无法有效取证。三是侦查人员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不积极追究,怠于侦查,在取证上避重就轻,对本易调取的证据不予调取,当然,虽无法证明其存在枉法的故意,但也排除不了其徇私的可能,结果在客观上可能放纵了犯罪嫌疑人,不捕案件中大多是因证据不足而不捕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案件有73人,占不捕案件总数的30%,比去年同期增长3.6%。(二)检察机关方面1.严
7、把逮捕措施适用关。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社会危险性的具体规定,认真审查,特别是强化了证据审查,力保捕得准、诉得出,甚至用起诉的标准把握批捕的证据条件,提高了刑事犯罪的证据要求,改变原先有证据证明即能批捕的局面,导致公安机关的一些案件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因部分证据欠缺、不到位、不合格而存疑不捕。同时,坚持转变执法理念,强化审查逮捕的谦抑性、比例性和必要性原则,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没有社会危险的,可以保证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直接起诉,对于公安机关坚持提请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没有信访隐患的前提下,大胆适用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8、102.深入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工作。非羁押诉讼制度自2011年6月全面推行并实行全省统一考核评价以来,在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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