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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立锋13691496873李某诈骗案辩护词李某诈骗案辩护词(案情、人名均已做技术处理,请勿联想。未经作者允许,严禁转帖)尊敬的法官: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李某辩护,现发表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理由是:(一)李某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二)对于李某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张某出具证明材料表示了谅解,不打算追究其责任。被害人的态度历来就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
2、重要指标,恳请法院着重考虑。(三)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李某系贫苦农民,生活负担极重,其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系生活所迫,情有可悯;其所涉盗窃案件数额不大;系从事保姆工作中临时起意,无犯罪预谋,鉴于被告人李某已在张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三年之久,朝夕相处,甚为融洽,且经常代行购物之责,此案盗窃情形,与社会上的普通盗窃大有不同,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有贪占便宜的的意味;本案犯罪对象雇主并未刻意采取防范措施,案发后警方多次追问张某,其作为被害人才模糊记得购物卡(见其陈述);犯罪手段无破坏性,且被害人没有任何损失,社会危害不大;李某平日为人忠
3、厚老实,一贯表现较好(关于此点有被害人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四)李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彻底。此次偶然犯罪,李某已经真诚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了深刻反省。今天在法庭上,李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三个月的高墙铁网生活已经痛彻骨髓,此次教训已然深刻,考虑其平时良好表现,可以肯定其断不会重新危害社会。(五)重重轻轻是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潮流,我国也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自由刑的社会成本极其高昂,应当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李某已经羁押三个月之久,对于其所犯罪行,已经达到了足够的惩罚效果。二、辩护人认为
4、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不能成立。理由是:从本案客观经过来看,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本案赖以确定诈骗罪的证据主要有:李某口供、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马某证言、五张商通卡消费记录单及相关单位的证明。3作者: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立锋13691496873李某诈骗案辩护词李某之前的口供,其本人并未阅读,其签字系被迫,无证据效力,且从内容、语气来看,人为编造痕迹明显,相信有着丰富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能够轻易辨别。再者,言词证据应以经法庭质证的当庭证词为准。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马某证言与李某当
5、庭口供矛盾,剔除言词证据中的评论和猜测及主观倾向性内容,本案所有言词证据至多只能证明如下事实:赵某从李某手中收卡,先检验百盛购物卡,内有余额2000元。赵某让李某拿出所有卡,即五张商通卡,支付6260元钱款。后让马某检验商通卡,期间李某陪同等待结果,经检验五张商通卡是空卡。赵某认为自己被诈骗,遂报案。上述事实经过,本身就是一次平常的民事交易,正如2009年4月24日被害人赵某自己所说:“商通卡无法检验余额。我们的行规是买卖卡交易完毕后,将卡号抄下来,并留下卖卡人电话(有时查验其身份证),我们的验卡方式是通过为其他顾客刷卡消费
6、时,如果金额如收卡时一样,则卡是真实有效的,若金额有差异或根本没钱,我们则通过电话联系卖卡的人向她索赔。”与诈骗罪无关。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以有钱的百盛购物卡为诱饵,明知五张商通卡内无余额,虚构卡内有5000元的事实,骗取赵某4500元”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百盛购物卡与五张商通卡存放于同一地点,在与赵某检验、交易之前,李某如何就能肯定百盛购物卡有钱?虽然百盛卡没有相应的消费记录单,但这并不代表其没有刷过,因为消费记录单的保存并不是必然的。显然,认定李某在交易之前就认定百盛购物卡有钱,意图以百盛购物卡为诱饵诈骗他人是缺乏证据支持
7、的,李某不是刷卡机,其在公安机关口供中所称的“百盛卡”,明显是不真实的。李某是否明知五张商通卡是空卡,不能依据消费记录单判断。李某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并且已经四十多岁,应客观评价其认知水平、能力。五张消费单上布满术语和英文字母,其是否能够看懂存在极大的疑问。辩护人认为,从李某随身携带此五张消费单的客观事实来看,其并不明白五张消费记录单的具体内容。因为,如果确知此五张消费单的内容,还要用五张卡骗人,随身五张卡是空卡的证据,是违反常理的(因为,李某是要去卖卡,而自己在卡出手后陪同赵某一起等着别人去验卡,如果她知道卡里面是空的,
8、那么她理应想办法离开才对!而根据证人赵某的口供,他们的行规是记下卖卡人的身份证号和电话,事后一旦发现有误再去找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在验卡期间,李某一直陪同赵某,且没有任何要走的意思表示,这足以证实李某看不懂消费记录单,更没有诈骗的故意,足以断定其公安阶段的口供是不真实的。如果本案情况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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