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废(污)水管理办法

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废(污)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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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废(污)水管理办法行政院83.6.16.台八十三环二二八九八号函核定行政院环境保护署83.7.13.(86)环署水字第三一O七三号令发布行政院86.1.27.台八十六环O四一O四号函核定行政院环境保护署86.3.5.(86)环署水字第O三O八八号令修正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本办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左:  一、土壤处理:指将废(污)水排入非公共水域之池塘、湿地,或流布、施灌、渗透于土壤以处理或回收利用废(污)水污染物之方法。  二

2、、稀释:指须经处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业废水、泄放废水、未接触冷却水、径流废水或污水,于未经处理前与无须处理即能符合管制限值之废水或无须处理之水予以混合者。清洗原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废弃物、动、植物或其它物品之每单位平均水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上限水量者,以稀释论。  三、废液:指以容器盛装、输送之废水及其它液体废弃物。  四、废(污)水以海洋放流管线(以下简称海放管)排放于海洋:指事业以海放管输送废(污)水排放于离开海岸之海洋。  五、预防管理措施:指为防止或减少物料贮存区、厂(场)内雨水径流区、厂(

3、场)内运输、制造及物料处理区、装卸作业区及污泥与废弃物处置区之污染物,因雨水冲刷、倾倒泄漏、不当处置或异常事故而进入水体,所采取之设置设施、处理及处置方式、操作及维修程序、禁制作业、记录报告及其它管理措施。  六、故障:指因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废(污)水处理设施一部或全部失去功能,致不符合管制限值者。但废(污)水处理设施因操作失当、未执行预防性维修操作或曾经发现并经限期完成改正之设计不当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七、贮留:指将废(污)水留置于不属废(污)水处理设施程序单元之池槽或其它容器内,其倾倒或水流流出

4、为不连续,而实际最长之倾倒或流出间隔时间达一小时以上者。  八、绕流排放:指废(污)水未经其正常操作时应流经之处理设施单元而排放。  九、最初稀释率:指废(污)水自海放管排入海洋后,上升达平衡状态时,废(污)水水柱中心与周遭海水混合,依照中央主管机关指定方法计算所得之稀释倍数。第3条 事业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废(污)水管理之目标如左:  一、以改进生产、服务方式减少废(污)水产生量。  二、以预防管理措施防止并减少污染物因雨水冲刷、倾倒泄漏、不当处置或异常事故而进入水体。  三、自行或委托收集处理经常及异常产

5、生之废(污)水至可回收利用或符合管制限值之状态排放,避免污染水体。第4条 事业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者,应将主管机关审定之环境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中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  取得排放许可证之事业,应遵照主管机关核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执行。第5条 事业废水类别如左:  一、作业废水:指事业于制造、加工、修理、处理、操作、治疗、提供服务、畜殖、自然资源开发过程或其它作业时所产生与人或物直接接触之废水。  二、泄放废水:指自事业循环用水中泄放,以减低循环过程累积于用水中污染物含量之废水。  三

6、、未接触冷却水:指未与人或物接触之冷却水。  四、径流废水:指因雨水或其它用水冲刷、冲洗户外设施、建筑物表面或户外作业环境之地面及物料或废弃物户外贮存之洒水抑尘作业,而产生带有污染物之废水。  前项所称之物,包括原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废弃物、动、植物或其它物品。第6条 事业之办公场所、员工宿舍或其它活动场所、建筑物所排放未与各类事业废水接触之生活污水,得适用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之放流水标准。第7条 事业自水体引用之未接触冷却水或循环用水,其水温及氢离子浓度指数符合管制限值,且其它项目水质未超过进水水质者,得

7、直接放流回归原水体。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8条 废(污)水处理设施具备足够功能之情形如左:  一、在设计及实际之最大生产或服务规模所生最大污染负荷下,处理废(污)水均能使放流水符合本法及其相关规定。  二、有能力处理生产或服务设施可预见之异常作业或暴雨突增之水量负荷。  三、设施中易损坏而不易换装部分有备份装置,易损坏零件有备品库存,使其调度备品修复或损坏修复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具独立专用电表。  五、其它经主管机关规定之功能。第9条 事业共同设置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同类事业之废(污)水,或委托废水

8、代处理业处理废(污)水者,其废(污)水之输送方式应以管线或沟渠为之。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第10条 应收集处理作业环境径流废水之事业,其处理径流废水之调节池(槽)设计容量,应足以容纳计画收集暴雨强度下作业环境内产生之径流废水。  前项事业之种类、调节池(槽)设计容量计算公式及计画收集暴雨强度,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第11条 依前条第二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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