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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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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骅市农业局文件黄骅市农业局(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承担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局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局属有关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市农业局法规科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
2、局属有关单位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正式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三项规定的数额;(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局属各单位不得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属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第五条局属有
3、关单位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市农业局法规科进行审核。第六条局属有关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市农业局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
4、)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第八条市农业局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九条市农业局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相
5、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条市农业局法规科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将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一条市农业局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将
6、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局属有关单位对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处理。第十三条承办机构应将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法制科留存备查。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第十五条局属有关单位的承办人员、法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7、责任。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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