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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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8〕28号2018年1月16日)各有关单位: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17〕36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二)进出锚地;(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四)进出船坞。”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

2、12节。高速客船除外。”第三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三、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拟通过海湾大桥水域的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报告,以保障船舶航行和大桥安全。”将第二款中的“12小时前”修改为“24小时前”—115—。附件1《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按照条文内容作相应修改。四、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按下列规定提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并服从广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安排:(一)经虎门大桥进港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的船舶,应在经过

3、虎门大桥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二)虎门大桥以内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在离开码头、浮筒前或者起锚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18年1月16日—115—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目 录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汕头港水域第二章 惠州港沿海水域第三章 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一节 珠江口水域第二节 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四章 珠海高栏水域第一节 珠海高栏水域一般规定第二节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规定第五章 阳江海陵湾水域第六章 

4、茂名水东水域第七章 湛江港水域第一节 湾内港区水域第二节 徐闻港区水域第八章 韩江干流第九章 榕江干流第十章 东江干流第十一章 东莞水道和东莞倒运海水道—115—第一节 东莞水道第二节 东莞倒运海水道第十二章 北江干流第十三章 东平水道、顺德水道、容桂水道、陈村水道第一节 东平水道第二节 顺德水道第三节 容桂水道第四节 陈村水道第十四章 广州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五章 西江干流第十六章 中山主要通航水域第十七章 珠海马骝洲水道、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一节 珠海马骝洲水道第二节 珠海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十八章 江门主要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九章 河源新丰江库区第二十章 船舶交通管理

5、系统细则第一节 区域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第二节 报告第三节 其他第三编 附则—115—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关于海、河分界线,广州港适用《广州港口章程》的相关规定,其他水域适用《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第

6、三条 广东海事局辖区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第四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第五条 船舶通过桥梁通航桥孔、架空管线,应当保留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第六条 船舶在驶近狭窄、弯曲航段时,应当加强了望,转弯前鸣放一长声,夜间可以用探射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第七条 船舶在等候过闸或者过闸期间,应当密切注意水位、水流变化情况,保持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第八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遵守本规定分则明确的航速限制要求。—115—第九条 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二)进出锚地

7、;(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四)进出船坞。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一)渡口水域(渡船除外);(二)船闸引航道水域;(三)叉河口水域;(四)干、支流交汇水域;(五)狭窄、弯曲航段;(六)桥梁水域。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系船浮筒系泊。船舶在码头系泊时,不得超过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系泊时,应当与他船保持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安全间距。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根据锚地的使用功能、尺度进行锚泊,各船舶之间应当保持安全锚泊距离。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抛锚、拖锚:(一)公布的航道、港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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