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生命关爱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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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条件】出生满六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含五十五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

2、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之保单生效日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保单红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派红利给投保人。红利金额由本公司决定。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

3、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或酒醉行为;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之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发生上述任何情形,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

4、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和保险期间】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最低保险金额为一万元人民币。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20年,或者是自投保时交至55岁、60岁、65岁生效对应日(不包括该生效对应日)。第七条【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分下列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5、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即红利存留在本公司复利计息。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三、抵交保险费。红利可用来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交到期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按期交付。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交费期满后的红利,本公司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给付。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给付。第八条【告知义务】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6、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九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第十条【第二

7、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8第十一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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