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寿(2010)135号附件07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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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v您有退保的权利……………………………………………………………………………………………………5.2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v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5.1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v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6.1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C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C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订立1.2合同构成1.3合同成立与生效1.4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

3、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3.3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3.4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4.1保险费的支付4.2保险费率的调整5.合同终止与解除5.1合同终止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适用主险合同条款6.2年龄错误7.重大疾病的定义7.1重大疾病的定义7.2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8.释义8.1意外伤害8.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8.3毒品8.4酒后驾驶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6无有效行驶证8.7机动车8.8感染艾

4、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9遗传性疾病8.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11有效身份证件8.12情形复杂8.13现金价值8.14专科医生8.15肢体机能完全丧失8.16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8.17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8.18永久不可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宝宝安康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

5、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宝宝安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2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4投保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同主险合同。2.我们

6、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

7、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2.

8、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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