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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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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2008年4月1日,李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李某承包集团公司的一下属服装厂。合同规定:服装厂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即服装厂每月向集团公司上缴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不过问。另外,服装厂保证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200名职工的工资并且每人每月不少于1200元,其他经营成果归李某个人所有。服装厂在4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按月向集团公司缴纳税金。 7月2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发现了该情况。请问:该征收分局应对该服装厂作出如何处理?
2、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足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李某承包了红方集团公司下属的服装公司,应当作为单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接受税务管理。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服装公司早就应当在2002年10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其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是不符合规定的。至于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了关于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该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每月缴纳
4、10000元税金的协议是一份违反税法的合同,税务机关当然不能考虑,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实际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补缴增值税。案例二:2009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到马路对面38号经营,并于6月10日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加油站认为,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又不影响纳税,所以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 请问:该加油站的行为有无
5、违法之处?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该加油站的地址发生了变化,但并未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所以,应在7月10日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而税务稽查人员于7月16日进行税务检查时,仍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以加油站并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例三张某与王某合伙做生意,经营一家木材经销店,2009年2月,两人由于意见不统一决定停止经营。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
6、被税务机关告知木材经销店还有5万元的税款未交,责令木材经销店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限期期满后,木材经销店没有去交税,而税务机关发现张某已不知去去向,而且木材经销店已没有什么木材,遂要求王某缴纳该店欠缴的税款。王某称他已和张某结清了由他负担的债务,其他债务应由张某负担,不愿缴纳所欠税款。 问题: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偿还所欠税款?答: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王某偿还木材经销店所欠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7、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因此,该店在注销前应缴清所欠税款。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还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则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和王某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他们均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该合伙企业已无财产,因此作
8、为合伙人之一的王某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债务,即缴纳全部税款,并不能因为自己已按份额结清在合伙企业中的债务而免除这一责任。不过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王某在缴纳税款之后,有权向张某追偿本应由其承担的税款。案例四2003年10月9日,A市县级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经营者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B建筑材料商店2001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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