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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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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生产和工作秩序,规范职工行为,促进人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第三条职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规章制度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
2、文件,是企业各项工作和全体职工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第四条 对职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二)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三)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全体职工,以及股份公司委派到参股控股公司的人员。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的种类为:(一)扣减绩效工资;(二)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撤职(降级);(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违规行为的情节,按其造成的影响或者损失程度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由专业管理制度按本办法
3、予以界定。专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作(作业)标准、技术规程、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安全规程、交接班制度、劳动纪律,环境保护、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操作事故管理办法、生产安全及设备事故管理办法、文明生产规定、信息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轻微违规行为的界定也可由厂矿(厂级以上单位)按照人事任用管理权限,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按照相关专业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未被追究责任的违规行为,由本办法界定。第八条职工发生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的10%至100
4、%;情节较轻、较重、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九条 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留用察看处理的职工,设立考察期。考察期分别为:警告2个月;记过3个月;记大过4个月;撤职(降级)6个月;留用察看12个月。考察期从处理决定之月起开始,考察期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发绩效工资,实得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中,受到留用察看处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第十条撤职(降级)是指对有关责任人员撤销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未
5、担任领导职务的降低工资等级。第十一条 受到留用察看处理的职工,考察期满后,经处理决定单位批准,按低于原职务、职级重新安排岗位。对于表现不好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发生违规行为,按其造成的影响或者损失程度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和重要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主管专业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
6、成的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追究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时,应当视情节,比照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幅度,可以降低1-2个档次处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违规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影响、
7、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主动退还违规所得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四)举报他人严重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五)有其他应当减轻处理情形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弄虚作假,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串通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拒不退还违规所得、拒绝改正错误或者为违规人员提供帮助的;(四)一年内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五)有其他应当加重处理情形的。第十五条 对于违规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
8、十六条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外事管理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降级)、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违反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违规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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