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医管〔20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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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医管〔2011〕65号关于补充申报2011年度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各有关零售药店: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以下简称1号文)的规定,决定自2011年8月10日开始,开展2011年度新增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补充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申报的范围及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57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1—3—号文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零售药店,可补充申报本年度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

2、格。二、补充申报数量限额本年度申报定点零售药店的总额按57号文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但须扣除本年度已申报、并确定为2011年度预选零售药店的数量。本次补充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数量限额为:(一)药品经营连锁企业补充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数量=非定点零售药店总数量×20%-已确定为2011年度预选零售药店的数量+5家。非定点零售药店总数量×20%的结果,最多不超过10家;连锁企业的零售药店近1年内缴纳增值税金额每月总体平均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在补充申报总数中额外增加5家。(二)同一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单体零售药店,近1年内缴纳增值税金额月平均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补充申报定点零售药店,但申报总数最多不

3、超过5家。三、申报时间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19日,逾期即停止网上申报登记,其他途径申报无效。四、申报办法(一)申报登记请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网上业务大厅”(网址:http://203.88.202.87:7001/gzlss_med/index.jsp),进行网上申报登记。本年度原已—3—网上申报登记成功的同一零售药店,不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登记,可直接到受理申报确认的地点(见本文第三点)办理有关申报确认手续。(二)资料审查市医保经办机构对零售药店的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经原申报途径告知有关零售药店。(三)申报确认通过资料审查网上新申报的零

4、售药店,在网上打印《预约通知单》,并携带相关证照原件到受理申报确认地点进行申报资料校验和受理申报确认。1.受理申报确认时间: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19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2.受理申报确认地点: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七楼服务大厅(地址:越秀区梅东路28号,联系电话:87659871)。(四)政策知识考试已办理申报确认的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于2011年8月下旬参加政策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再纳入本批次补充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范围。本年度原已考试合格的同一零售药店,可不再重新参加政策知识考试,自动视为考试合格。考试内容范围:《中华

5、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9〕1号)及《关于调整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7号)。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五、申报要求零售药店应按1号文第七条的要求,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按1号文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二〇一一

6、年八月五日(承办处室:监督处,联系电话:87659871)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8月5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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