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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出台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作者:芦燕娟2008年11月05日09:15 [我来说两句] 本月初,省城冬季供暖全面启动,费用如何收取;纠纷如何解决等问题便成了老百姓所关注的焦点。10月30日,经过修订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由太原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针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对事关群众利益、供暖方相关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供热时间仍定五个月 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曾一度将省城的供暖期间定为当
2、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由往年的五个月缩短为四个半月。这一修改是基于近年来暖冬现象比较频繁,也出于节约能源的考虑。 然而,这一变动向社会公布后引起了省城市民广泛的讨论,许多中老年人对缩短供热期持反对意见,因为中老年人身体抵抗和适应能力相对较差。此外,医院管理层也认为三月中下旬气候仍不太稳定,此时停止供热可能会影响住院病人的康复。同时,相关部门还调出气象资料,显示近三年来太原市三月份下半个月的气温偏低(3月15日至月底昼夜平均气温为8.8℃,最高平均气温为15℃,最低平均气温为2.3℃)。鉴
3、于这些情况,《条例》修改为“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供暖时间仍将为往年的五个月。★取暖费按使用面积计收 供暖收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取暖费是按建筑面积收,还是以使用面积收,相关各方各持己见。热力公司认为,应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收费,其理由是房屋产权证、施工图上标注的都是建筑面积,而使用面积是按建筑面积的75%换算的。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则认为,按建筑面积计费,群众认同程度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众经济负担。在今后的发展中,太原市将逐
4、步普及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目前不管是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收费,均属于过渡期。 最终,《条例》修改为“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室温不达标明确责任人 根据《条例》规定,“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但许多居民家的温度表显示室内温度常低于这一标准,甚至整个冬天都达不到这一标准,由此产生的纠
5、纷不在少数。 当室温不达标时,居民应先检查一下自家的取暖设施,是否存在下列情况: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其他因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这些情况中的任一项,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任将由热用户自己承担,由于这些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如果对室内温度有不同意见,《条例》规定的测量方法为,“在门
6、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如双方无法取得共识,还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拒不交费户 供热单位有权拒供热 往年冬季,由于少数居民不自觉交费,导致整座楼或整个单元居民取暖受影响,成为供热用暖双方矛盾最集
7、中的问题之一。由于分户供热在省城尚未普及,这一问题的解决面临诸多困难。《条例》规定,“热用户应当在每年11月1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也就是说,交了费就应保证用户的供热,拖延、不供热都是不允许的行为。如果产生此类行为,《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对于不自觉交费的,《条例》规定,“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交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
8、,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分户供热居民来说,通过分户控制设施可以对不交费的用户暂停或限制供热,但对不具备分户供热条件的住宅,这一措施的落实仍存在困难,需各方协商或进一步制订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对于部分居民多余空闲的住房是否应交热费,《条例》明确规定,“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擅改供热设施要处罚 作为热用户,为了方便自己,或改善自己的供热条件而对供热设施造成损坏的,也要承担责任,严重的还要遭受经济处罚。《条例》规定,热用户有如下任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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