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旅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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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什克腾旗旅游管理办法(2005年6月24日克什克腾旗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克什克腾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克什克腾旗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旅游业,

2、是指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克什克腾旗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本地资源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克什克腾旗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是综合性的管理协调机构,其职能是加强对旅游工作的指导,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审核发展规划,并对重大的旅游发展问题进行协调。旗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3、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旗旅游局是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全旗旅游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依法行政,建立旅游执法队伍,强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行业管理,拓展旅游市场,为保障旅游企业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要按程序及行业协会要求成立旅游行业协会,强化政府宏观协调及企业自我调节的能力。旅游行业协会要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在沟通信息、提供服务、反映企业需求、规范企业行为、实行业务协调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经旗人民

4、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景区管理委员会,各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景区内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六条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旗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生产厂家及旅游纪念品商店等旅游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收取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对克旗旅游资源的普查、旅游产品促销、旅游咨询及公益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树立克什克腾旅游品牌。    第七条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际、国内旅

5、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协调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重大促销活动和大型旅游活动,向国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指南,推荐精选旅游线路,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八条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对投资旅游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单位和个人,旗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或者资金扶持。     第十条鼓励开发展现民族风貌,体

6、现现代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及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     第十二条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旗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三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布局原则,编制旗旅游业发展规划,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后的全旗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必

7、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项目应编制旅游建设规划,报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旗旅游管理委员会审批,取得旗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经营许可证》或其它审批手续后,再持证到其他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

8、目建设;不得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利用森林、水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地质遗迹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资源保护、森林、地质遗迹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十八条  旗旅游局根据自身职责或受上级旅游行政部门授权,负责检查全旗旅游行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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