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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6
《水利部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水利部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门户网站(域名:WWW.mwr.gov.cn,以下简称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水利信息发布的真实、准确、及时、安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61号)和《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部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网站信息的采集、提供、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
2、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水利部办公厅是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部网站重要信息发布的位置、重要栏目设置的变更以及主页设计风格的重要变化等,由办公厅宣传处负责审核。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是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与更新、维护,以及部网站运行环境的维护管理和网站安全等工作。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等分别负责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信息的提供与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3、政策规定,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主动地向部网站提供信息,并确保信息发布的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对信息发布内容的保密审查,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有关水利方面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批示、讲话,以及国家出台的涉及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社等中央权威媒体发布后,部网站可直接链接或转载。 第八条 水利部召开的全国性重要会议,由办公厅宣传处会同主办单位及部内外有关新闻单位,提前制定宣传报道计划,报经领导
4、同意后实施。部网站要按照计划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应信息发布和会议报道。 第九条 水利部领导出席的会见、考察、调研等活动信息,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必要时由主办单位呈报部领导审定后,由主办单位交部网站发布。重要会见、考察、调研等活动信息,由办公厅部长办负责协调安排信息发布事宜,发布稿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必要时呈部长审定后,由部长办交部网站发布。 中国水利报社记者采写的部领导活动信息,经报社社长或总编辑审核,必要时呈报部领导审定后,由报社向部网站提供发布。 第十条 水利部或水利部办公厅制发的、在部政务内网办文时“公开范围”项选择“对外公开”的重要公文,部网站可直接发布。 第十
5、一条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提供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必要时呈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二条 部网站“业务栏目”等栏目的信息,由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经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由业务司局(或单位)呈请部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部党组工作思路和指示要求; (三)数据、事实是否真实准确; (四)是否涉及保密事宜; (五)文字表述、逻辑关系是否清楚; (六
6、)文件格式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部网站在从水利系统各单位接收拟发布信息的同时,要加强从中央权威媒体转载水利信息,及时抓取系统内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实行部网站与部政务内网重要信息发布的同步管理,保证同类信息的及时更新和部内、外网重要信息刊载的统一协调。 第十六条 部网站发布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会同部网站及时予以更新。发布信息出现差错的,部网站要在第一时间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部网站要按照要求,做好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等中央权威网站报送重要水利信息的工作。 第十八条 部网站及相关各单位要做好信息发布审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第十
7、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水利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对各自负责的网站或网页,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管理,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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