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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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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约淡制度96安徽省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约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有效;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货;约谈不影响对具体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处罚;第三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违法超限超载;第四条货源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依照本制度对其负责;(一)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装安徽省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约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
2、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货运源头治理组,下同)对辖区内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导致屡次发生严重超限超载运输现象的货源单位、货运经营者所进行的问责谈话。约谈不影响对具体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处罚。第三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违法超限超载情节,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实施。第四条货源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依照本制
3、度对其负责人实施约谈:(一)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一年内累计发生5辆次及以上、10辆次以下的,由货源单位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运管机构约淡(地级市的市辖区未成立独立运管机构的,由市级运管机构实施约谈,下同);10辆次及以上、15辆次以下的,由市级运管机构约谈;15辆次及以上的,由省级运管机构约谈。第五条货源单位抗拒或以威胁等手段,阻扰运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货源单位所在辖区的县(市、
4、区)级运管机构约谈:3-5次(含5次)或情节严重的,由市级运管机构约谈;5次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运管机构约谈。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况的,依照本制度对其负责人实施约谈:(一)所属车辆冲卡、逃避治超检测、检查的;(二)所属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三)所属车辆单车一次超限超载达50%及以上的。(一)、(二)两项现象一年内累计发生5辆次及以上、10辆次以下的,或者单车一次超限超载50%及以上、80%以下的,由货运经营者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运管机构约淡;10辆次及以上、15辆次一下,或单车一次超限超载
5、80%及以上、IOO%以下的,由市级运管机构约谈;15辆次及以上或单车一次超限超载100%及以上的,由省级运管机构约谈。对冲卡及绕行逃避治超检测、检查现象.主要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监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路面监控及媒体曝光等渠道掌握。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l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3%及以上、5%以下的由企业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运管机构约谈;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及以上8%以下的,由市级运管机构约谈;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8%以上、10%以下的,由省级运管机构约谈。第八条
6、道路运输企业、货源单位所属货运驾驶员、货运从业人员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由企业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运营机构约谈。第九条约谈由各级运管机构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小组由被约谈单位主管部门、货运源头治超执法部门等成员组成,不得少于3人,根据情况可邀请其他治超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第十条约谈内容(一)对货源单位的约谈内容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责任人)强化本单位道路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包括岗位责任制建立、计重设备安装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五关(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
7、、出场关)落实和接受运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针对出现问题制订的整改措施、整改承诺等情况。(二)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约谈内容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责任人)对所属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配载的学习培训工作、岗位责任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以及针对出现问题制订的整改措施、整改承诺等情况。第十一条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由约谈主持单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核实参加约谈人员身份;(二)向被约谈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三)被约谈对象说明问
8、题存在的原因,针对问题采取的改进措施及落实情况;(四)形成书面记录,由参加约谈人员签名,(五)根据约谈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十二条根据被约谈对象的陈诉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二)责令被约谈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货运源头治超学习培训班;(三)在媒体上曝光。(四)报告本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治超领导小组或提交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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