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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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注:不含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  由于会计和税法所遵循的原则、目标不同,在处理某些具体事项时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例)和税法会出现差异,开办费就是其中之一。开办费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主要是确认损益和税前扣除的时间的差异。为了便于叙述现举例加以说明。  甲企业2008年10月份设立,2010年3月1日开始经营,执行会计准则,其基本情况如表一:表一:金额单位:万元序号年份事项200820092010201120122013

2、20141管理费用(开办费)5603001002管理费用(其他)11001000100010003000  注:除开办费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一、会计处理   财会(2000)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1901 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原《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

3、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财会[2006]1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的开办费直接进入损益,而不再进行资产化,不计入递延资产中进行分期摊销。这样甲企业的历年盈亏情况如表二:表二:                                      金额单位:万元序号年份事项2008200

4、9201020112012201320141管理费用(开办费)5603001002管理费用(其他)110010001000100030003利润总额-560-300-6601001101201350二、税务处理  为了减少纳税调整工作,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和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不再按以前的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为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

5、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经营收入,而产生亏损,纳税人对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存在不少争议。如果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计算为亏损年度,意味着亏损弥补期(5年)势必减少,不利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

6、2010〕79号的规定延长了纳税人亏损弥补期限。其实国税函〔2010〕79号和国税函[2009]98号对开办费的处理是一致的。甲企业历年的所得税处理如表三:表三:金额单位:万元年份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序号事项1管理费用(开办费)5603001002管理费用(其他)110010001000100030003利润总额-560-300-66010011012013504应纳税所得-152010011012013505弥补亏损10011012011906应纳税所得额160根据表三可知,税法确定的亏损年度是甲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即2010年而不是从20

7、08年。若筹建期间作为亏损年度,2008年的亏损则有230万元得不到弥补。附税法规定:  1、财法[1994]3号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2、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没有应税收入就没有可扣除金额,即亏损额为0,  3、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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