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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6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一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二、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2、。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拟转入专业分);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学;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高职以及单招录取的学生(含“三校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学生运动员、保送生、小语种等),不能转入无此类招生计划的学校及专业。—5—三、学生转出与拟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一般不予转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困难转入同一城市学校学习,应当提交足以说明理由的材料。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
3、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专升本”、本科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的;5、二次转学的(含五年一贯制高职、三、二分段制高职);6、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五、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1、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
4、报省教育厅确认;—5—2、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3、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省教育厅确认。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六、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5、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4、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加盖所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印章;5、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5—七、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不受理学生或家长报送材料。八、办理学生
6、转学确认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其它时间不予受理。九、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办理。十、学校应按上述规定做好学生转学工作,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如实提供申请转学者的相关材料。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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