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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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监管考核办法(试行)(讨论稿) 一、节能环保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加强对燃煤脱硫机组设施运行监管,是电力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电力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脱硫装置的运行监管,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扎实推进贵州电力企业的节能环保工作。二、为加强燃煤机组脱硫装置运行监管,提高脱硫装置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贵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三、凡贵州省范围并网的燃煤脱硫机组均执行本考核办法。四、热电量程机组的考核办法另行颁布。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贵阳电监办)会同省经贸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发电机组脱硫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六、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考核办法,未经考核,不得任意扣减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脱硫电价),凡违反本规定的,电力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稽查。七、现行并网机组须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的通知》(黔府办函[2007]33号文)的具体要求,投运脱硫设施及脱

3、硫在线监测系统并与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与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的发电企业,不得执行脱硫电价,不得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调度协议,不得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现行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时间表见附件二。八、发电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脱硫监测系统的相关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信息应全面、及时、准确,符合考核要求。十、2007年年底以后有新投运的烟气脱硫装置的发电企业,在脱硫设施和监测系统正式投运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贵阳电监办和贵州电力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便做好脱硫监测系统安装、接入和监管的相关工作,十一、按照责

4、权对等原则,发电企业在享受脱硫电价政策的同时,应承担运行脱硫设施、切实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不运行或投运率较低的,必须相应扣减脱硫电价。1、扣减脱硫电价的依据是脱硫设施投运率。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1)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2)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3)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2、扣减脱硫电价的具体程序:(1)省环保局会同贵州电网公司每月计算辖区内各燃煤机组脱

5、硫设施月投运率,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同时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2)省物价局根据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1月的第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扣减脱硫电价收入由省物价局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备案。(3)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1月底前汇总各地脱硫电价执行和扣减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十二、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设施、脱硫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脱硫设施、脱硫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

6、要求的,由省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依法予以处罚。十三、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十四、发电企业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运

7、行情况、没有建立运行台帐、故意修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参数获得脱硫电价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环保、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十五、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自动在线监测、拒报或谎报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拒绝执行或者未能及时执行脱硫电价的,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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