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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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上)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破产/和解/重整/破产清算内容提要: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

2、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我国2006年8月27日

3、通过的破产法是一部程序结构较为复杂的破产法,这一点体现在程序结构方面即为“总分结构”;同时,它吸收了国外的许多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具体体现在不同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破产法的核心,对于这两个问题的阐述能够更好地理解破产法。一、程序设计的基本构造(一)程序设计的基本思路我国2006年破产法共设计了三种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由于我国破产法使用的是“大破产”的含义,因此,有的地方虽然称为“破产”,但却是三种程序共用的部分,如“破产债权”;有的地方所称的“破产”,仅

4、仅是指“破产清算”而言。这主要是在破产法立法的过程中,为了简便程序,按照“一个大门,三个小门”设计的缘故。所谓“一个大门,三个小门”,是指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统称为“破产程序”,适用“大破产”概念,可以将之称为“大门”;而“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是一个个具体的程序,可以称为“小门”,就好比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大厅是公共部分,而每个室是三个不同的房间。这样的设计思路就必然导致“三种程序”共用部分与分别的特殊部分,“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主要包括:(1)申请程序;(2)公告与通知

5、程序;(3)管理人及其职责;(4)破产债权;(5)破产债权的申报;(6)债务人的债务人的财产;(7)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8)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9)法律责任等。(二)“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既有重合,也有区别,具体来说: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开始的原因是相同的,即破产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有二:第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6、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二,“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从国外的破产立法与学理看,“三种程序”开始的共同原因即为“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即只要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既可以对之开始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开始和解程序,也可以开始重整程序。而如何判断“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主要有两个不同的标准:即现金流量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21按照现金流量标准,当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即为无清偿能力,即使它的资产超过它的负债,那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没有理由要求债权人等待债务人出售它的资产变成现金。而资产负债表标准,是指法人的资产不足以

7、清偿它的负债,即通常所讲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许多国家的立法及学理均将“债务超过”作为法人和遗产破产的原因,例如,德国破产法第19条规定∶当债务人为法人时债务超过财产也为破产程序开始的理由。日本破产法第127条也规定了债务超过为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学理认为,将“债务超过”作为破产原因的基本理念是:法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利益担保,法人的信用也以其资产为基础。企业法人有债务超过时,已然对一般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不能受足额清偿的潜在的危险,增加了市场流通秩序的不安全因素,随时都有因停止支付而严重危及债权人和社会经济

8、秩序的不安全因素。一个有健全市场法制的国家,决不允许债务超过的企业法人以债权人的利益无保障和社会经济秩序为代价,继续进行“赤字经营[1]”。“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即“现金流量标准”是判断自然人无清偿能力的重要标准,是自然人开始破产程序的重要原因。当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其不能清偿。而对于法人,除了上述标准后,还附加了资产负债表标准,即“债务超过”。我国2006年破产法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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