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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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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不适用 早在19世纪60年代,美国的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充满了不满情绪,投保人按期缴费多年以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仍可能以一些微末的理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平息消除负面影响。曼哈顿人寿保险公司就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其人寿保单。 直到2009年10月1日,我国实施的新版《保险法》第十六条才首次加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 显而易见,“两年不可抗辩”的设立是从投保人利益的角度考虑,
2、是保护消费者的利器。 然而,发展到今天,这个条款成了某些保险从业人员做业绩的工具,在保险销售过程中肆意夸大条款作用,将条款曲解为:只要保险合同承保,不管被保人的健康如何,也不管保险公司是否查到投保前的病史,捱过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一定能理赔,这个受法律保护。 仔细看看上面的“第十六条”,读者们是否也是这样解读,暗自以为发现了保险公司的空子? 先看看《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的一个案例: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和两年不可抗辩的案例。 大意是:被保险人2010年4月投保重疾,2013年4月,被保险人以患有尿毒症提
3、出重疾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2009年2年被保险人便以慢性肾衰竭住院,投保时未如实告知。2011年12月曾因慢性肾衰竭再次住院。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未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并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不服,提起诉讼。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在投保2年内出险,但在2年后提出理赔申请,对此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疾病没有如实告知对保险事故发生具有严重影响,在两年内因所患疾病治疗,但没有向保险人行使理赔告知的权利,此种情况不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归你管的不可抗辩之规定,
4、保险人拒付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呢?理赔的是“保险事故” 很简单,被保人隐瞒病史(尿毒症)与其出险(重疾)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赔不赔的核心在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和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关系不大。 从《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来说,发生了保险事故,方能去申请理赔。下面再来看看”保险事故“在不同险种的适用情况。 寿险:寿险的保险事故是指“身故”,一个人是不可能死两次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什么“首次身故”的说法。带病投保寿险超过两年后身故,原则上应该要理赔,前提是保险公司两年内没发现你不如实告知的事
5、。 重疾险:两年后出现重大疾病,若不是既往症而且是首次罹患时,原则上应该赔;若是既往症,则可以按既往症或非首次罹患拒赔,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要是在将来发生非既往症且首次罹患的其他重疾时,可以赔付。 医疗险和意外险:保障期间大多为一年,原则上不是适用“两年不可抗辩”,也就是说存在故意或重大不如实告知时,保险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拒赔的。但对于续保时未要求健康告知而直接续保的,实际操作中同样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理不理赔和解除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再仔细看看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和“保
6、险人不得拒保”,是一个意思吗?两年不可抗辩只是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一个重要限制,而解除合同又往往和理赔挂钩。所以通常情况下,人们都认为解除合同是在理赔的时候,主要是因为在实务中往往是在理赔时才发现导致合同解约的事项,因此给人的错觉就是没有理赔就不会解约,理赔了才会解除合同。 理不理赔和解除合同没有直接关系。不管理不理赔,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有不如实告知事项,且满足解约要求,就可以解除合同。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保险公司才能以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呢? 从保险条款很容易看出,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投保人故意
7、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2.不如实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3.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事项; 4.保险公司在知道能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 5.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这里面前4条,基本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的。只有第5条,即“两年不可抗辩”是最明确清楚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加入,从保险消费者的角度,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肆意解除合同甚至拒保的行为。 以前,并不想写“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因为被曲解的太多,从不同的角度解释,钻牛角尖的也很多。
8、 这个条款促进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不是恶意骗保的护身符。 最大诚信原则让如实告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保险不是你想投就能投,也并不是一句空话! 这里有最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可以让用户更放心的保险咨询服务平台。规范快捷高校的服务处处可见。可信度高的买卖保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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