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有关部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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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江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南昌铁路局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质量技术

3、监督局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西省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中共江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南昌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邮政管理局江西省总工会文件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3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4、《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6〕346号赣发改财金〔2017〕901号〔2016〕1031号各市、县有关部门、机构:—1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3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有关部门、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34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文件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36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对重大税

5、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2.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税局—14—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文明办江西省网信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14—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卫计委江西省旅发委江西省环保厅江西省工商局江

6、西省质监局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民航江西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14—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2017年8月10日—14—附件1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7、、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14—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

8、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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