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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中央编
2、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务员局、外汇局等部门就针对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
3、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58二、联合惩戒机制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列入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统一格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失信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情形、处罚决定等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系统,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备忘录签署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各备忘录签署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三、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和单位(一)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4、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名单当事人作为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或者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二)在安排补贴性资金时作审慎性参考在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安排过程中,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三)享受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在实施投资、税收等优惠性政策时,将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情
5、况,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58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进出口货物实施加严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四)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按照相关规定,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
6、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五)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供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审批时参考,供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参考;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受理审批时参考;限制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作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
7、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由证监会实施;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58供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审批及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依据或参考,由保监会实施;限制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实施;限制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由人民银行实施;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受理审批时参考,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限制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
8、六)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在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限制失信名单企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对情节严重的,在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由证监会实施;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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