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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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1、总则1.0.1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1.0.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1.0.4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1.0.5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

2、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1.0.6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1.0.7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1.0.8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2.1.3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

3、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3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2.3.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

4、规定表2.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2.3.2凡表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2.3.3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2.3.4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3、居住用地3.1布局准则3.1.1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居住用地分级规模表3.1.1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

5、)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3.1.2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0章的规定。3.2规划标准3.2.1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3.2.2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3.2.3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6、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3.3零散用地开发控制3.3.1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3.3.2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3.3.3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4、公共服务设施4.1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4.1.1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7、7)商业设施。4.2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2.1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综合配套用房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相关指标还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7月)的相关规定执行。4.2.1.2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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