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宪法权利体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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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com.cn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依据社会学与哲学的定义,所谓社会转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锁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化和开展。”当前中国社会历史的转型引发了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型和建构社会根本次序的法律制度的深入变化。博登海默曾指出:“社会正义观的改良和变化,常常是法律变革的前兆。”从的角度来了解,所谓社会转型其本质就是一个“变集权为普遍的分权,变压制、约束为普遍的自在,变命令为允许”的过程。因而社会转型使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

3、供资源和时机的源泉。个人生活所必需的根本条件与资源再也不是由国度所垄断,个人对国度的依附性业明显地削弱了,从而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人身依附关系的决裂和个人权益确实立,招致个人与国度的关系发作了基本性的革新。个人是社会最根本的组成局部,也是社会最终的决议要素。个人社会定位的变化又促进了个人权益认识的觉悟。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市场、国度与社会的二元化必然扶植起人们文化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主体认识的觉悟与独立使这种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必然外化为价值观念的抵触,其直接表现就是权益抵触的加剧。这种权益

4、价值的抵触客观上需求法律对其权益体系作出科学的布置与谐和。”但由于我国宪法权益体系自身所存在的客观缺陷,使得其无法对民众日益高涨的权益诉求给予有效的回应,因而亟需对我国的宪法权益体系停止重构。  一、我国宪法权益体系的解构  客观地说,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宪法权益体系的设计是新中国成立后所制定的宪法中最好的一部。与前几部宪法相比拟,现行宪法首先进步了公民的根本权益与义务在宪法中的位置,表现出制宪者关于公民宪法权益的注重。其次,现行宪法在宪法权益主体定义的精确性、宪法权益构造的合理性、宪法权益内容

5、的全面性、宪法权益规则的多样性和宪法权益保证措施的适用性等方面的科学化水平更高。  但现行宪法对公民宪法权益的规则是在方案体制下确立的。当时国度和人民对市场都还缺乏认识,对民主、自在、法治的了解也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现行宪法在作公民根本权益立宪时,缺乏充沛的理论准备。且随后的历次修宪都着重于宏观体制建构,并不直接关注微观的公民权益体系变化。再加上具有实效性的宪法监视制度的缺失,无法经过宪法解释等方式开展和调整公民宪法权益体系。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宪法权益体系,以今天的目光来看,不可防止地存在着一

6、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现有的宪法权益体系内容缺失。  经过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宪法权益与国际人权条约的比照,就会发现,目前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宪法权益的规则落后于世界潮流,内容不够全面。与两个国际人权条约相比拟,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则或规则得不全面或不明白的公民根本权益多达30项。因而就目前的理想而言,我国宪法规则的公民的根本权益的内容还是不完美的,而公民宪法权益的规则是保证的先决条件,无权益内容的规则,则基本无从谈起保证问题。且我国公民宪法权益立宪中根本权益的内容过于准绳化,标准表述过

7、于笼统和概括,言语有欠周延之处,以致于对某些公民宪法权益在了解上产生分歧。在我国,宪法过度的准绳性和笼统性有使公民权益变成笼统的权益符号的风险。  (二)现有的宪法权益体系理念失衡。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宪法权益研讨不断未取得相对独立的理论属性,也未能确立属于宪独有剖析办法与宪视野中的宪法权益观,宪法权益仅仅寄生于带有较强属性的人权理论中,一定水平上局限了其研讨空间,这样也就构成了法律是国度意志与权益是国度创设的理论。因而现行宪法规则的公民根本权益体系中,其价值理念重国度权利,轻公民权益保证,没

8、有规则对国度权利行使的限制性内容,却过火强调了对公民根本权益的限制,与立宪的价值相违犯。宪法权益是根本人权,不同于普通的法律权益,宪法在罗列性地展现这些权益并且规则这些权益行使的范围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应当特别地规则国度权利经过法律限制这些权益时的界限与限度,即对国度权利作出否认性请求。因而我国宪法关于权益目的的定位是树立在国度至上、集体主义根底上的,强调的是为维护国度政权的稳定,国度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进而在理论中,国度能够基于国度、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请求对个人权益与自在停止恣意的限制,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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