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区域河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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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河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河监刑执字第1号罪犯章文生,男,1983年9月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惠城法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文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依(2012)河中法刑执字第19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依(

2、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4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2016)粤16刑更第5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4日。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

3、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生活卫生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其他方面:原判罚金5000元,已履行罚金5000元。由于罪犯章文生的努力,该犯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考核期内,获得3次表扬,剩余考核分451分。综上所述,罪犯章文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

4、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章文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监狱2018年1月15日广东省河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河监刑执字第2号罪犯林远强,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广东省揭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梅丰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远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

5、016年8月26日依(2016)粤16刑更第1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9日。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生活

6、卫生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其他方面:原判罚金10000元,已履行罚金100元,余额288元,月平均购物139元,累犯,吸毒史。由于罪犯林远强的努力,该犯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考核期内,获得3次表扬,剩余考核分29分;累计扣17分,其中计分考核扣17分。综上所述,罪犯林远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7、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远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监狱2018年1月15日广东省河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河监刑执字第3号罪犯李岳宏,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岳宏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

8、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5日。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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