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尼克斯案与“必然发现”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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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其他合法调查途径“必然”被发现,那么它就具有可采性。对于“必然发现”的证明标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控方只需证明必然性达到了优势证据的程度,而不要求更高的“无恶意”标准。“必然发现”例外与“独立来源”例外的关系十分密切,但在关注点上又有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必然发现”例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独立来源”例外;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一、判例溯源    (一)案情简介  一个10岁的小女孩帕梅拉(Pamela)在美国爱荷华州的得梅因(DesMoines)失踪,警察在迪文波特(Davenport)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威廉姆斯

3、,并通知其律师要把犯罪嫌疑人带回得梅因,但不会对他进行讯问。在押解途中,其中一个警察李明(Leaming)对被告人说:“天气预报预测今晚会下几英寸厚的大雪……尸体一旦被雪覆盖就很难再找到了……待会儿路过那个(尸体所在的)地方时,我们会下车寻找,小女孩的父母有权为她举行一个基督教葬礼……你不用回答我的问题……考虑一下吧。”最后,威廉姆斯指引警察找到了被害人的尸体。与此同时,一场包括200名志愿者的大规模分组搜索行动正在进行,当行动因被告人的指引而结束时,其中一组搜索人员距尸体的位置只有2.5英里。    (二)审理过程概述  本案的审理过程可谓波澜起伏,十分曲折,曾

4、两度通过调卷令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9年2月,威廉姆斯被以一级谋杀罪诉至爱荷华州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辩方律师就提出,被害人的尸体以及相关证据(包括鉴定所得的尸体状况)都应当被排除,理由是这些证据是威廉姆斯在警察李明的鼓动下所作陈述的“毒树之果”,初审法院驳回了这一动议,陪审团遂裁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上诉至州最高法院,也被维持原判。几经周折,案件于1975年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77年,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警察李明在知道威廉姆斯是一个精神病人并且信仰宗教的情况下对他所说的话已经构成故意引诱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这种做法侵犯了被告人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享有的律师权

5、,继而推翻了原来的有罪裁决。至此,本案的第一次“联邦最高法院之旅”宣告结束,这就是著名的“布鲁尔诉威廉姆斯”案(Brewerv.Williams)。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这个判例确立了“故意引诱标准”。  在对本案的第二次审理中,爱荷华州法院认为,有关被害人尸体的位置和状况的证据是可以采纳的,因为即使威廉姆斯的归罪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些证据也必然会被发现,据此,被告人再次被判一级谋杀罪,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后,也被维持原判。1980年,威廉姆斯再次向联邦地区法院寻求人身保护令救济,该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请,但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在接下来的审理中又推翻了这一判决,理由是:“必

6、然发现”例外的适用必须以警察没有“恶意”(badfaith)为前提,而法院纪录并不能支持该项事实(即警察并非以恶意行为取得证据)。就这样,时隔七年,该案第二次被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一)多数意见  以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为代表的多数意见认为,本案中,与被害人尸体的发现及状况有关的证据是可采的,因为在不违反宪法性条款的情况下,这些证据也将最终、不可避免地被发现。理由如下:  1、将证据排除规则延伸适用于警察非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其合理性在于阻吓警察对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侵犯,即使以放纵犯罪为代价也在所不惜。基

7、于此种理由,不能让控方通过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处于有利地位。相反,“独立来源”例外之所以允许采纳那些可以通过(独立于非法手段的)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其理论基础在于:如果某证据即使不采用非法手段也是必然要被发现的,那么采纳该证据,应不至使控方处于有利地位。反而是,如果直接排除该证据,将不利于在“阻吓警察非法行为”与“使陪审团获得尽可能多的犯罪证据”这两种社会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有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合理性基础。“独立来源”例外虽然在本案中不适用,但其与“必然发现”例外的理论基础是相一致的,即若排除原本必然会被发现的证据,将使控方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为即使没有非法行为

8、,警察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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