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量化综合评价办法

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量化综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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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量化综合评价办法(经2014年6月20日政协第十二届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的管理,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对委员履职情况实行量化管理和进行客观、综合的评价,制定本办法。一、建立《广州市政协委员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市政协办公厅在委员名单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立《广州市政协委员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委员自收到相关建档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报个人工作及联络的信息表格规定的内容,并及

2、时寄送市政协办公厅。如日后个人工作及联络的信息发生变化,委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办公厅和所在专委会及时作出更改和调整。二、建立《广州市政协委员履职分值测算》综合评价信息档案为全面记录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提案、调研、视察和考察等履职情况,分年度建立委员履职工作量化综合评价信息档案。办公厅在建立委员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委员履职工作信息录入的处室发出为该委员建立《广州市政协委员履职分值测算》综合评价信息档案的通知。三、委员履职项目及分类委员的履职情况按基础分、附加分、奖励分三大类量化计入委员年度履职档案。委员基础分为65分,常委基础分为92分,附加分和奖

3、励分将按照委员履职情况相应加分。7(一)基础分的履职项目:全勤出席每年一度的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参加1次由市政协组织的委员培训班或学习会;参加2次专委会组织的全体委员会议;参加第1次专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或考察;撰写1份提案(含联名提案);撰写1份《社情民意》;常委全年全勤出席各次常委会议。(二)附加分的履职项目:参加协商会、听证会、咨询会等各类会议;参加第2次及以后市政协组织的学习会、讲座等;参加第2次及以后专委会组织的市内调研、视察或考察;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市外调研或考察;撰写第2份及以上提案(含联名提案);撰写第2份及以上《社情民意》;主笔或参与撰写调研、视察、考察报告、界别提案

4、、联名提案、联名《社情民意》、联名文史资料。(三)奖励分的履职项目:主笔或参与撰写的提案获市级或以上领导批示;主笔的提案列入重点督办;主笔的提案获优秀、表扬奖励和获候选优秀提案;列入重点督办或获优秀、表扬奖励和获候选优秀提案的附议人;从委员信箱收集、整理后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获有关部门的答复。四、建档要求(一)《广州市政协委员个人基本信息》、《广州市政协委员履职分值测算》综合评价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自委员名单公布之日起开始建档,使用至委员任期结束。(二)每届进行一次届终归档。对于连任或任期不满一届的委员,根据其实际任期归档。五、档案管理(一)《广州市政协委员个人基本信息》、《广州市

5、政协委员履职分值测算》综合评价信息档案,作为委员人事档案归档,(二)各专委会每年年末汇总委员年度履职工作量化综合7评价信息,并结合委员个人述职情况进行审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主席会议审定。(三)委员个人可随时进入“广州市政协委员履职档案管理系统”查询、了解本人的履职情况。办公厅每年1月上旬在该平台公布委员上年度的履职工作量化综合评价信息,如对履职工作量化评价信息有异议且需要更正的,应自信息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示相关证明并经负责履职工作量化综合评价信息录入处室的上级领导同意,方可更改。(四)外单位查阅已归档的《广州市政协委员履职分值测算》综合评价信息档案,应出示单位证明,经分管

6、人事的办公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五)市政协办公厅、各专委会要明确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处(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六、档案使用(一)为本会开展各项表彰活动提供依据。(二)为本会党组和主席会议提出新一届连任委员人选提供依据。(三)每年全会召开前,以办公厅名义将委员的履职工作量化综合评价信息情况通知委员本人、委员所在单位、委员推荐单位和市委组织部及市委统战部。七、信息录入(一)委员个人信息,由委员及推荐提名单位提供,办公厅人事处负责建档。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委员所在专委会(办公室)需随时补充完善,并告知办公厅(秘书处、人事处)。(二)《广州市政协委员履职分值测算》综合信息档案以电子表格形

7、式记载,由各业务处室负责按既定格式录入。7(三)办公厅、各专委会应根据各类履职工作,事前确定其参加范围,并在履职后的1个工作日将委员履职情况如实录入《广州市政协委员履职分值测算》综合评价信息档案。(四)委员履职工作量化评价信息的录入工作:属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履职工作的,由办公厅(研究室、秘书处、新闻宣传处、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属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履职工作的,由委员所在专委会(办公室)负责;属交叉参加会议、履职工作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以委员身份履行社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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