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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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修定送审稿)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银川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银党发[2011]16号)和即将出台的《银川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突出贡献奖”是银川市最高人才奖项,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每2-3年评选一次。第三条“突出贡献奖”评选对象: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不受单位所有制、行业、身份、学

2、历、职称、年龄、户籍等限制,均可参加评选。第四条“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10名左右,奖励金额为每人每次20万元(可根据银川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奖金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品德能力的原则;(二)坚持贡献突出、实绩突出的原则;12(三)坚持行业公认、群众公认和社会公认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五)坚持实事求是,不搞照顾平衡,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六条“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在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人力

3、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第七条组建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根据当年度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行业范围确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推荐拟奖励人选。第八条“突出贡献奖”评选条件: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及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有卓越的创新创造能力,其水平在自治区内乃至国内同行中居于领先地位,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银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银川市取得的重大改革和发展成果中,起主导和关键作用的领军人

4、才或主要任务的承担和完成人。(二)在自然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实践价值,获得国际学术大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三12)在社会科学及交叉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解决了银川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获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课题主要完成人;(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五)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农业部农业丰收奖等省部级综合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六)获得重大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人;(七)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研发新

5、产品,推广新技术,近三年年创利税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项目主持人;(八)在推动农业新技术转化和促进农业产业化方面有重大贡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九)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获部、自治区级一等奖或项目金奖以上奖励,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十)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本市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  (十一)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其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者

6、;  (十二)在重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能凝聚优秀团队和带领本学科持续发展的德才兼备的优秀医学拔尖人才;12  (十三)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装备制造等行业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十四)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高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中,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能方法,或者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技能等方面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十五)其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第九条“突出贡献奖”评选程序:(一)申报。各基层单位按照评选条件,经单位集体研究,提出人选,公示3天无异议后,分别向

7、各县(市)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申报表附后)。银川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选,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分别向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管理部门申报,驻银单位人选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二)推荐。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突出贡献奖”人选的推荐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或本单位人选的推荐工作;市直部门或县(市)区负责所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人选须经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并根据不同对象分别书面征求纪检、综治、卫计委、环保、税务、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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