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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8-4收稿日期:2007202209作者简介:张广东(19762),男,河南商丘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2005级硕士研究生。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法律问题张广东(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国有化问题特别是其补偿问题一直是外商投资的敏感问题。在国有化补偿问题上,应当注意利益分配的公平和合理。关键词:国有化;征收;征用;卡尔沃主义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2663(2007)0220076203 一、背景资料2006年5月1日,玻利维亚总统莫拉莱斯签署第28701号最高法令,宣布对本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实行国有化,由国有石油矿业公司
2、对全国所有油气田实行全面控制。此后,莫拉莱斯多次公开表示,对石油天然气实行国有化只不过是玻利维亚人民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玻利维亚将不会赔偿外国公司因玻国石油和天然气国有化所遭受的损失。莫拉莱斯于同年10月宣布,玻利维亚国营石油矿业公司已与所有在该国能源领域运营的外国公司签订了新合同。这标志着该国能源国有化改革的任务已经圆满完成,国家重新掌握了全部油气资源的所有权。二、“国有化”定义关于国有化(nationalization),余劲松、吴志攀两位教授在其合编的《国际经济法》中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剥夺,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为。”〔1〕(P264)将“国有
3、化”与“征用”相提并论。而陈安教授在《国际经济法专论》一书中则认为,国有化是“国家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对私人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家所有。”〔2〕(P678)把“国有化”与“征收”等同。针对以上两种提法,本文认为将“国有化”与“征收”并提更为妥当,因为在美国、德国等国的一些法律规定,征收(taking)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了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和限制,而限制如果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也被认为是一种征收。林毓辉教授在其《国际经济法讲义》中直言,“国有化就是接管、征收,限制或与此结果相同的其他措施”。〔3〕(P162)而且在美国法中,没有我们所讲的“征用”的概念,征收不仅包括了通过具体行
4、政行为而强制性地获得公民财产权,而且包括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如限制土地开发利用等。〔4〕三、对国有化的分析与评论通过观察不难发现,玻利维亚政府28701号法令只是笼统地说将国家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国有化,但并没有对国有化做出明确界定,也没有把国有化的方式具体化,但是它毕竟是继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国有化浪潮后的又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国有化,本文对此次国有化举动进行相关分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玻利维亚政府对本国石油天然气资源进行国有化而单方面撤销其与外国投资者所签订的契约(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分析一下玻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原石油天然气开发契约
5、的性质。这种契约不是国际法意义上国家间的协定,而应属于国内法意义上的契约。人们对于此类国内法意义上的契约的定性也有不同观点,我们通常认为其为“私法”性质,其法律效力当然不能强于玻利维亚国家主权的“公法”效力;另一些学者认为此类国内法意义上的契约既有“私法”的性格,又有“公法”属性,由于其具有“公法”属性,因而当公共利益需要时,政府有权单方面变更其所承担的契约义务。第5卷 第2期Vol15No12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HenanJudicialPoliceVocationalCollege2007年6月June12007因为一般来说,对契约的尊重不能优于国家利益,这实
6、际上是国内法上的一个强行法规则。〔5〕(P356)国家契约的订立和实施始终离不开国家主权的制约。施瓦曾伯格在提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时指出:“尽管经济的或是其他方面的相互依赖很时髦,经济主权,恰如主权之在广义的国际法中之地位,是国际经济法的起点。”〔6〕(P70)我国学者也认为,经济主权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相关国家对其领土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对外国公司及跨国公司活动的管辖权,以及对境内财产国有化和征用的权力。〔7〕(P70)玻政府对石油天然气资源实行国有化的目的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考虑,而这一点也满足了世界上多数双边投资协定中所规定的国有化的条件之一;更何况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而实行
7、国有化,是正当地在行使国家经济主权。主权国家对处于其境内的资产,包括外国人的资产,尚且有权进行处置,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处置自然不在话下。另外,在1974年12月第29届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也充分肯定了各国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主权权利。虽然联大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决议在刚刚通过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些决议确认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律原则,故应具有约束力。〔8〕(P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