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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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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疫常规实验室核查验收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疫常规实验室核查验收工作,指导实验室能力建设,依据《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检验检疫常规实验室核查验收及监督管理的标准和程序,适用于对常规实验室的核查验收工作。第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常规实验室的核查验收工作。第三章常规实验室的核查验收第四条申请(一)常规实验室应在设立后三年内提出核查验收申请。(二)申请核查验收的常规实验室应向所在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递交《检验检疫实验室核查验收申请表》
2、(附录A)及随附材料,由所在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所在直属局安排核查验收。第五条安排核查验收(一)组建验收组实验室所在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的专业领域指派验收专家,组建验收组。一个验收组应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组成。验收组成员中不应包括被核查验收实验室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他需回避人员。(二)下达核查验收通知实验室所在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前向被核查验收实验室下达核查验收通知。第六条现场核查验收程序(一)测量审核或重复性、重现性试验1.收到核查验收通知后,验收组长应与验收组成员协商
3、,结合被核查验收实验室的专业特点和检测能力确定测量审核项目,并指定相关验收组成员负责测量审核样品的准备。2.指定验收组成员在测量审核样品准备时,应充分考虑测量审核样品的均匀性、稳定性及样品储存、运输的安全性。3.测量审核样品原则上应选用来源可靠的标准样品。4.测量审核原则上应准备参考值不同的两组样品,其中,第一组应有一定测试难度,第二组应安排常规检测样品。被核查验收实验室应对两组样品均进行测试并出具结果。5.测量审核结束后,验收组应填制《检验检疫实验室核查验收测量审核结果单》(附录B)。6.如因无法获得来源可靠的标
4、准样品或因样品体积、安全、运输等原因难以安排测量审核的,验收组可采用在核查验收现场指定检测人员、指定检测项目、指定检测样品,并派员全程见证进行重复性、重现性试验的方式替代。7.验收组应对测量审核活动严格保密。(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验收组组长召集,验收组成员参加,在现场核查验收开始前召开,明确核查验收的要求、日程、分工等事项。(三)首次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成员、被核查验收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介绍参会人员;2.验收组组长宣布核查验收任务、目的,与被核查验收实验室确认核查验收地
5、点、日程、陪同人员及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确认测量审核或重复性、重现性试验安排。3.验收组公正性、保密性声明。4.被核查验收实验室负责人介绍实验室自查情况。(四)核查验收验收组依照《常规实验室核查验收表》(附录C),采用查阅见证材料、现场调查取证、询问见证人员等方式对各项指标进行逐项核查和评分,并填写核查验收记录和得分。被核查验收实验室应为验收组成员指派陪同人员,负责提供见证材料,传递信息等。现场核查验收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五)验收组内部会议在现场核查基本完成后,验收组长召集由验收组成员参加的验收组内部会议。
6、沟通现场核查验收情况,初步确定得分,形成核查验收意见。当出现不一致意见时,由组长做出最后决定。(六)情况反馈会议情况反馈会议由组长召集,验收组成员、被核查验收实验室负责人参加。验收组向被核查验收实验室反馈核查验收情况和初步结果,听取被核查验收实验室意见,确认核查验收得分,完成验收报告。(七)末次会议在现场核查验收结束时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同首次会议。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验收组组长或其指定的验收组成员介绍现场核查验收、测量审核的情况及总体评价;2.通报核查验收得分;3.实验室确认核查验收结果及得分,核查验收双方在
7、《常规实验室核查验收表》上签字。(八)材料上报现场核查验收结束后,由验收组长汇总测量审核结果单、双方签字的核查验收表以及全部见证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组成员在核查验收工作中的表现,由验收组长对验收组成员逐一进行评价,并填制《检验检疫实验室核查验收组成员评价表》(附录D),报送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第七条结果评定(一)实验室所在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对核查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核查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如对核查验收结果有疑问,可向验收组长、被核查验收实验室进行核实。(二)经评定合格的常规实验室,由
8、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三)经评定不合格的常规实验室,由其所在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发布限期1年整改的通知。整改期限到期前,实验室应再次提出核查验收申请。(四)实验室再次提出核查验收申请后,其所在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核查验收程序组织再次核查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其所在直属局以通报、取消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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