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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有关问题及优惠政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现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一)积极扩大信贷投放。加大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力度,支持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二)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凡年内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企业做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公示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工艺复杂程度,提前进入报建和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并对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资格预审和公告时限区别对待,灵活掌握。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合同履约担保,并进行差别化管理。凡开发企业近两年内没有拖欠记录,且实行工程支付
3、担保、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可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促进住房消费 (五)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比例控制。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根据市场供应和需求情况,由市房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的关于调整套型结构比例建议,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城中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进行调整。 (六)放宽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对2005年10月3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150元/平方米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换发商品房所有权证,实施无障碍上市交易。上市交
4、易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七)引导企业加快销售商品住房。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凡开发企业自愿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20%的价格销售,经有关部门按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核准后,可作为限价商品住房。 (八)积极尝试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市内五区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自愿放弃购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贴,其中市政府补贴500元,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补贴100元。货币补贴凭房屋所有
5、权证和购房合同实行即购即补,不购不补;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满5年上市交易的,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所购房屋产权满5年后为完全产权。 (九)加快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行政事业性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货币化补贴。 (十)建立廉租住房产权共有制度。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租售并举试点工作,允许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以成本价的70%购买廉租住房,产权性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三、健全市场监管机制,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十一)建立预售资金监管
6、制度。尽快出台《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范预售资金的使用,防止出现新的问题楼盘,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审批前公示、预售许可后公示和售房场所现场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确保群众明白置业、放心置业、安全置业。 (十二)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健全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及时发布“郑房指数”,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和居民购房提供服务。 四、各县(市)、上街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九年十二月三
7、十一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安置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11月21日上午,市委常委、副市长穆为民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会议室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现将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一、 关于城中村安置房建设有关问题。(一)满足以下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安置房与商品开发房混建的除外)应抓紧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1、己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2、安置用地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二)
8、首期建设的安置房总量必须足以保证村民自住需要。(三)满足以下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手续不健全先期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部分应当立即改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不再处罚。1、 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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