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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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光关系。纵观这五种关系,,我们可以知道,相邻关系虽与我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即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却极为狭窄。《物权法》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分开规定的同时未详尽地规定出二者的区分标准,而使得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范围重叠、交叉,在适用区分上却极易滋生歧义和困惑,本文试图从两者的定义及性质入手,在阐述地役权对相邻权的发展同时,揭示二者的区别。  关键词:相邻关系地役权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8    一、概念辨析    (一)相邻关系  依通说,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各自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

3、予必要的便利或应当接受必要的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有权请求相邻他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为相邻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相邻权,而相邻他方亦应接受请求向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为相邻人所负担的义务,即相邻义务。一方相邻权的行使,同时构成对他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1]由此可见,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和延伸,是所有权内容限制的一种,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体现,其产生是法律为了调和相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利用所发生的冲突。所以相邻关系是法律创制的概念,相邻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一方行使不

4、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或必须对对方提供某种方便,均构成毗邻而产生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各方应遵循予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古训,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要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在

5、遇到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  (二)地役权  地役权制度起源于是古罗马法,一开始它就是以相邻关系为其存在前提的。所谓的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拥有地役权的需役地所有权人称为地役权人,附带有供役义务的土地所有权人称为地役人。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需役地的便利内容包括在供役地上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眺望等,以及其他需要供

6、役地人负容忍或者不作为义务的便利,包括不动产的将来便利。地役权在本质上是相邻土地各方所有人意定的产物,是以用益为内容的不动产他物权,是土地用益物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态之一,这种权利的设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应当以登记为要件,即只能经过登记,地役权才能算成立。  在地役权的问题上应该明确的是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独立物权,具有独立物权的对世性;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不能以地役权人的个人便利作为地役权的内容),这种土地的便利可以是物质上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的自由协商约定而产生,不是法律上必须负担的义务;地役权具

7、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它的成立必须是以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为前提而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这表明地役权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利,即不得被分割成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部分权利消灭。    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和区别    作为调节相毗邻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两种类似法律制度,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均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人意识到用法典形式调节不动产利用关系之初,便已采用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二者并重的双轨主义。可见,自人类社会早期就存在着二者互动的过程,并有着各自不同的适用领域。  (一)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  1、相邻权是地役权存在的前提和

8、基础。相邻的空间范围,也是地役权适用的空间范围。尽管地役权可扩张或限制具体的相邻权利,但其基本的权利形态不可能存在于相邻权无关的范围之外。  2、地役权是相邻权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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